熊从国、朱先明等与陈道银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521民初1021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熊从国、朱先明、桂立宏诉被告陈道银、河南新华五岳抽水蓄能发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原告熊从国、朱先明、桂立宏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原告熊从国、朱先明、桂立宏撤回起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董晓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彭玥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