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志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冀0303民初1367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德志与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刘德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因少发放基本养老金造成的损失共计15000元;2.将原告正式退休时间更改为1998年8月1日。事实和理由:原告于1959年7月参加工作,1998年4月1日按桥梁厂厂人劳[1998]04号文件内部退休,同日被告停缴原告的社会保险金。此后被告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原告办理病退手续,导致原告权益受损害。另外原告系军转干部,按照国家政策可以提前5年退休,原告要求将退休时间定在1998年8月1日。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59年7月参加工作,于1982年从部队转业到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1日退休(病退)。原告退休初期由被告发放养老金,自2003年后原告的养老金由河北省社会保险部门统一发放。为此被告于2003年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公司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进行核对,原告在该表签章处签字确认。该核对表中记载原告出生日期、工作时间、离退休时间、退休类别、家庭住址、统筹养老金、企业负担养老金等信息,其中原告退休类别为病退,统筹养老金827.11元、企业负担养老金188.78元。2018年10月24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被告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补发或赔偿从2001年至2018年期间的养老退休金约15312元,并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将被告耽误发放的部分纳入原告的退休金中正常发放。本院经审理后以原告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原告刘德志属于退休人员,其原用人单位中铁山桥集团已经参加了社会保险统筹,且刘德志已领取了养老金,故该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为此,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德志的起诉
判决结果
驳回刘德志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岩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田野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