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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阿尔法游艇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良国
联系方式:0580-6393375
注册时间:2007-03-22
公司地址: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同路70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游艇俱乐部项目投资、开发、咨询,游艇及配件销售,酒店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实业投资,建筑安装,房屋装潢,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销售。(凡涉及凭资质的凭证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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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与舟山阿尔法游艇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903民初1975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润窗业公司”)诉被告舟山阿尔法游艇俱乐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尔法游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诗乔于202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奥润窗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娟、被告阿尔法游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和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奥润窗业公司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奥润窗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4716元;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5月15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期间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断桥铝合金门窗供货、安装合同》,原告承揽被告开发的普陀国际游艇会旅游度假区二期项目工程门窗供货、安装工程,合同价款为2675000元。2015年5月25日,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定铝合金表面处理方案并增加8栋别墅门窗拆除、供货及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但被告却一再拖延支付工程款,无奈原告于2017年1月11日向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一审、二审,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288550元,按照合同约定留存5%质保金即174716元未支付。按照合同约定,自解除之日开始计算质保期,现两年质保期已届满(于2020年5月14日届满),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返还扣留的质保金174716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该笔款项,但被告仍拒绝支付,无奈只能再次起诉。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拖欠工程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日。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奥润窗业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60系列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安装承包合同书》一份,拟证明双方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质保金等相关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的事实。 二、《断桥铝合金门窗工程供货、安装合同补充协议》一份,拟证明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进行约定的事实。 三、(2017)浙0903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了双方签订的合同,仍留有5%质保金未支付的事实。 四、(2018)浙09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二审维持原判,驳回被告上诉的事实。 五、《铝合金门窗深化设计方案》一份,拟证明双方约定图纸中标G为双层钢化玻璃,窗玻璃为6LOW-E+12A+6中空玻璃,门为6LOW-E+9A+6中空玻璃,铝合金门窗安装采用后装法,安装节点详见节点图的事实。 被告阿尔法游艇公司答辩称,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铝合金型号、材质,玻璃规格、标准、品牌,辅料品牌、质量等,其中,玻璃要求为中空钢化镀膜玻璃,但被告现在发现原告安装的大部分门窗玻璃为非钢化的一般平板玻璃,也没有LOW-E镀膜和钢化3C认证标志,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也违反国家制定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二款:面积大于1.5㎡的门窗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另外,原告铝合金门窗制作错误,造成门窗铝合金边框压条安装错位,把玻璃的铝合金压条安装在外侧,严重不符合断桥隔热铝合金门窗安装工艺规范和质量要求,造成下雨时门窗渗水严重。鉴于原告在施工中存在上述质量问题,被告要求原告进行维修并赔偿,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质保金及违约金,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阿尔法游艇公司为证明自己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一、二期别墅非安全玻璃门窗统计表一份,拟证明1.5㎡以下非安全玻璃门窗面积共计1130㎡,1.5㎡以上非安全玻璃门窗面积共计56.8㎡的事实。 二、照片三张,拟证明原告安装的玻璃为普通玻璃,没有LOW-E镀膜和钢化3C认证标志的事实。 经质证,双方意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本院经审查后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有异议证据结合全案情况予以综合评判。 审理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现场查看。经图纸比对和现场测量,双方确认1.5㎡以上窗玻璃未使用安全玻璃的面积共计56.8㎡。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17年,双方在案涉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原告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2288550元,按照合同约定留存5%质保金即174716元未支付。解除合同时工程尚未施工完毕,双方确认当时未办理已完工部分的工程竣工验收。质保期于2020年5月14日届满,原告向被告催讨未果后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双方确认原告施工范围中1.5㎡以上窗玻璃未使用安全玻璃的面积共计56.8㎡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897元,由原告河北奥润顺达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诗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志同 书记员方卓阳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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