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王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湘0204执271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19)湘0204民初148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2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2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时代半导体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2月1日发起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财产查控,冻结民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银行账户,并委托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到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闫延军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共计11366.56元。
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对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王俨、闫延军进行信用惩戒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王健
审判员晏寿林
审判员陈定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鑫宇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