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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482725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方式:010-65051166
注册时间:1995-07-31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简介:
一、人民币特种股票、人民币普通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经纪业务;二、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自营业务;三、人民币普通股票、人民币特种股票、境外发行股票,境内外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业务;四、基金的发起和管理;五、企业重组、收购与合并顾问;六、项目融资顾问;七、投资顾问及其他顾问业务;八、外汇买卖;九、境外企业、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产管理;十、同业拆借;十一、客户资产管理。十二、网上证券委托业务;十三、融资融券业务;十四、代销金融产品;十五、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十六、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十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十八、股票期权做市业务;十九、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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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凡与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粤0304民初10780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原告于2007年7月1日入职被告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投证券),后原告与被告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际金融)签订了期限自2018年6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 二、两被告之间的关系:两被告称,2017年4月1日以前,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系中投证券的全资股东,后经国务院审批,2017年4月1日起,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将所持被告中投证券的股份全部转让给被告国际金融,被告国际金融和被告中投证券均是独立法人,独立经营和管理。原告称,清楚两被告所称的上述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三、离职时间和离职原因:原告称,于2018年7月6日以被告国际金融延长工作时间加班为由,从被告国际金融处离职。被告国际金融确认原告于2018年7月6日申请离职。 四、关于奖金的争议:原告称其所请求的奖金系2016年和2017年的延递奖金,并提交了《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奖金延递管理暂行办法》(中投证发[2018]0041号)(后文简称:《奖金延递办法》),主张根据规定,其2016年的延递奖金正常应在2019年3月份发放,2017年的延递奖金正常应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发放,原告已经离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延递奖金属既成事实,两被告应在原告离职后三日内支付。 原告提交了从被告中投证券处离职时的《离职申请书》。原告称,该《离职申请书》系被要求出具的,原告实际系因所在部门被划转至被告国际金融,才在被告国际金融处工作的。 被告国际金融称,原告所主张延递奖金的期间与其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国际金融无义务支付原告奖金。 被告中投证券称,确认《离职申请书》系原告从其处离职时出具的,原告系申请离职,确认《奖金延递办法》的真实性,但原告从其处离职时已经签署了《声明书》,根据该《声明书》,原告不再享有延递奖金。被告中投证券提交了《声明书》,该《声明书》由原告出具并签名,内容有:“本人同意《奖金延递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即如若本人离职,同意公司对本人尚未发放的全部延递奖金不再发放”。 原告确认《声明书》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不确认合法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凡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合议庭
审判员邓志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曼琳(代)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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