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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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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313万元
法定代表人:魏荣
联系方式:010-83278901
注册时间:1984-09-01
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中里47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新型节能环保房屋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工程承包;厂房设计、施工;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开发与投资;交通基础建设投资;能源投资管理;污水处理;环保技术开发、转让;建筑装饰材料、木材(板材)、有色金属、化工产品和矿产品的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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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远义、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05执异555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陈远义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郑凯、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新房集团公司)为本院(2020)川0105执690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陈远义与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0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据此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虽被执行人现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本案存在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根据另案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01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后,被申请人中新房集团公司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19)川民终1115号生效判决认定郑凯作为华西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9000万元和中新房集团公司在郑凯转让博凯创意公司(即华西公司)的股权时应当知道郑凯抽逃出资的事实。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的规定,请求追加郑凯、中新房集团公司为(2020)川0105执69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陈远义与华西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作出(2019)川010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华西公司偿还陈远义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陈远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案号(2020)川0105执6905号]。在执行中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华西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裁定终结(2019)川010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一)华西公司成立时原名为四川蜀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由郑凯、刘贞菊投资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郑凯认缴出资255万元,刘贞菊认缴出资245万元。2011年6月2日,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变更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郑凯出资510万元,刘贞菊出资490万元。2012年7月,四川蜀中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博凯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凯创意公司)。2013年5月22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1亿元,新增9000万元,其中郑凯出资额9510万元(95.1%),刘贞菊出资额490万元(4.9%)。2013年6月28日博凯创意公司名称变更为华西公司。(二)2020年6月25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川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查明:2013年5月22日,博凯创意公司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1亿元,新增9000万元由股东郑凯缴纳,同日郑凯将9000万元增资以现金方式缴存公司账户,但次日即将该增资转出至本人名下账户,至今未转回;2013年5月30日,郑凯与中新房集团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郑凯将其持有的博凯创意公司4610万元股权转让给受让方中新房集团公司,同日,上述受让的股权变更登记在中新房集团公司名下。截止目前为止,于2013年5月23日从华西公司的基本账户中将原股东郑凯缴纳的出资额9000万元转至郑凯名下的个人账户后未再转回华西公司账户内,股东中新房集团公司至今未支付原股东郑凯对应的股权转让价款。该判决认定“结合本案实际,从郑凯增资后次日即抽回出资的事实、中新房集团公司与郑凯的股权转让协议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以及事后双方就郑凯抽回出资签订协议的内容,可以推定中新房集团公司在郑凯在转让博凯创意公司的股权时应当知道郑凯抽逃出资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本院(2019)川0105民初13401号《民事判决书》、(2020)川0105执690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追加被申请人郑凯、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院(2020)川0105执6905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被申请人郑凯在抽逃出资90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申请人中国新型房屋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受让郑凯持有的中新房华西有限公司46.1%股权(对应出资额4610万)范围内,对上述郑凯应承担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成都市青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张祥 审判员王东 审判员杨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垚 书记员李金宴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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