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825-6636135
注册时间:1987-03-16
公司地址:射洪县太和镇北大路189号
简介:
1
展开
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青2223民初214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海晏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1、张某2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677741元,承担逾期利息49568元(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共计:1727309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四川盛源公司以欠付工程款167774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按照年利率4.75%的标准承担逾期利息;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的给付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9年7月4日,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四川盛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川盛源公司将海晏县北山公路工程水稳层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合同中对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期、单价、总价、工程款支付及结算方式、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安全文明施工、双方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做了明确的约定。2019年7月30日完成了全部施工内容。后被告四川盛源公司给原告增加了施工内容。双方分别于2019年9月9日、9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由被告四川盛源公司将海晏县北山公路增加的支线一KO+400-K4+845水稳层工程、沥青砼面层工程分包给原告。2019年9月26日完成增加的施工内容。后针对原告施工的工程内容,经被告四川盛源公司验收合格,双方分别于2019年8月18日、9月25日、11月26日经核算工程量及价款,签署了《结算单》,结算了工程总价,扣减扣除项目,被告四川盛源公司共计应付原告工程款2939960元,现已支付1179180元,尚有工程款1677741元未支付。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庭提交以下证据: 1、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合同协议书1份、中标合同尾页签章复印件1份及工程简介照片复印件1份,欲证实被告交通局运输为合同的发包方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 2、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3份,欲证实原告与被告四川盛源总公司签订合同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事实,并明确约定工程结算及验收标准等事项的事实; 3、结算单3份,欲证实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原告结算工程款,工程验收合格,双方水稳工程款703080元、576100元,沥青层面1660780元,共计2939960元的事实; 4、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3页,欲证实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分别于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12日、2020年1月7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70000元、633080元、2761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1179180元的事实 5、费用统计复印件1张,欲证实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尚欠付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930165元的事实。 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对上述证据分析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各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确定原告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结合结算单及银行业务回单出具的时间可以确定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海晏县交通运输局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本院依职权调取海晏县交通局项目干事许忠良笔录一份,可以证实被告海晏县交通局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发包合同关系,在关系存续期间尚有工程款未向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结算支付。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山公路项目经理部签订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将位于海晏县北山公路工程水稳层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后双方协商同意增加工程量并分别于2019年9月9日、9月20日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将海晏县北山公路增加的支线一KO+400-K4+845水稳层工程、沥青砼面层工程交由原告施工。 另查明,2019年8月18日、9月25日、11月26日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北山公路项目经理部就原定的工程量及增加的工程量进行了三次结算并签署了《结算单》。经核算,三项工程总价为2939960元,并已支付1179180元,扣除工程质保金83039元,尚有工程款1677741元未支付
判决结果
一、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1677741元,被告海晏县交通运输局在上述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二、驳回原告青海菲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172.89元,由被告四川盛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海晏县交通运输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索晓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才让拉毛 书记员陈金玲
判决日期
2021-03-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