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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
联系方式:0314-8583579
注册时间:2004-08-03
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简介:
凭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核定的期限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房屋建筑、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公路工程建筑、市政道路工程建筑、其他道路、隧道和桥梁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管道工程建筑、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建筑装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绿化管理;农村土地整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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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明、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冀08民终472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侯玉明因与被上诉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侯玉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桂云、曹岩,被上诉人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博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侯玉明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2020)冀0824民初3046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工伤待遇合计158673.75元;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2- 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承建的位于滦平县工地从事瓦工工作。2014年8月18日上午7时许,上诉人在用摇把启动拖拉机时,不慎被摇把打伤右腿,伤后到滦平县医院检查,经诊断为右大腿皮肤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挫伤。经门诊治疗后,右大腿挫伤部位感染化脓。2015年1月5日,上诉人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2.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3.窦性心律;4.心界不大心功能Ⅱ级,5.感染性心内膜炎。上诉人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窦性心律、心界不大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与工伤无关;2.感染性心内膜炎不排除与外伤有关;3.未达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4个月。感染性心内膜炎不排除与外伤有关,上诉人因工伤外伤感染而导致感染性心内膜炎,进而引发二尖瓣关闭不全,上诉人在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及滦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均是感染性心内膜炎、二尖瓣关闭不全的疾病,故应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全部经济损失。 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2014年8月18日,上诉人侯玉明在工地用摇把启动拖拉机时,不慎被摇把打伤右大腿。当天中午送滦平县门诊治疗,诊断为右大腿皮肤损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门诊治疗两天后回家休养,且之后上诉人与满元于2014年10月13日已经达成一致并签订了协议,由满元一次性赔付了上诉人,双方并约定出现任何情况和育才苑(姜子华工地)无关,上诉人自此后就没有来该工地上班。2014年10月20日,上诉人到滦平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心包积液。2014 -3- 年10月29日到承德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检查,临床诊断为肥厚梗阻性心肌病。2015年1月5日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肥厚梗阻型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窦性心律、心界不大,心功能二级;感染性心内膜炎。但被上诉人认为该病情和此次意外事故无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工伤决定书中也明确注明了肥厚梗阻型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窦性心律、心界不大,心功能二级;感染性心内膜炎需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而上诉人并没有该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的相关证据和证明,没有明确的鉴定意见和医学证明,故这些疾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和被上诉人无关,被上诉人不予认可。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侯玉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8673.75元【其中医疗费93013.75元;护理费18270.00元(63天*29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150.00元(63天*50.00元);鉴定费6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00元(6000.00元*4个月);误工费12600.00元(200.00元*63天);食宿费5040.00元(80.00元*63天);交通费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注册成立的法人单位,承建了滦平县工程,工地工长为满元,负责管理和记工。2014年8月份,原告侯玉明在滦平县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期间的劳 -4- 动报酬已经给付,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侯玉明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4年8月18日7时许,原告侯玉明在滦平县工地用摇把启动拖拉机时,不慎被摇把打伤右腿,伤后被送回家,后在滦平县医院门诊治疗,诊断为右大腿皮肤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挫伤。2014年10月13日,原告侯玉明妻子马桂云出具协议书,内容为:协议书侯玉明在育才苑工地干活,出现工伤,到10月13日双方解决完,工资照给,药费报完了,以后侯玉明出现任何情况和育才苑(江子华工地无关)马桂云代签侯玉明马桂云20×××××年10月13号。2015年1月5日,原告侯玉明到北京大学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诊断为: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2、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3、窦性心律;4、心界不大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5、感染性心内膜炎。于2015年1月20日行二尖瓣机械瓣膜置换术,住院31天,于2015年2月5日出院。2015年2月5日,原告侯玉明到滦平县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中医诊断:心悸、气虚血瘀证。西医诊断: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2、二尖瓣瓣膜置换术后;3、感染性心内膜炎。住院32天,于2015年3月9日出院。2018年5月30日,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原告侯玉明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18年11月22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0824900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原告侯玉明受到的事故伤害即右大腿皮肤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或视同)为工伤。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炎;2、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3、窦性心律;4、心界不大 -5- 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5、感染性心内膜炎需做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确认。2019年8月31日,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原告侯玉明受到的事故伤害的伤残等级作出承德市劳鉴委2019年08240161号《初次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1.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窦性心律、心界不大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与工伤无关;2.感染性心内膜炎不排除与外伤有关;3.未达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2020年6月18日,原告侯玉明向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要求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滦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滦劳人仲案字[2020]154号仲裁裁决,原告侯玉明不服,于2020年11月26日向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法人单位。原告侯玉明在工作期间受伤,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原告侯玉明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侯玉明要求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侯玉明于2014年8月18日在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县工地,用摇把启动拖拉机时被摇把打伤右腿,经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侯玉明右大腿皮肤挫伤;右大腿软组织损伤,属于工伤。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该伤未达伤残等级,停工留薪期4.0个月。原告侯玉明主张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约定日工资为200.00元,但其未能提 -6- 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侯玉明受伤前月平均工资数额,原告侯玉明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参照2013年河北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44.33元计算,认定为:3544.33元/月×4个月=14177.32元。原告侯玉明于2014年8月受到的事故伤害,因鉴定支出鉴定费600.00元,应由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侯玉明伤后,因进行工伤认定、伤残等级及停工留薪期鉴定,交通费确有支出,但其主张交通费2000.00元过高,本院酌情认定1000.00元。原告侯玉明所患肥厚型梗阻性心肌病、二尖瓣关闭不全(重度)、窦性心律、心界不大心功能Ⅱ级(NYHA分级)经承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与工伤无关,感染性心内膜炎亦无证据证明与其2014年8月18日所受外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原告侯玉明要求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在滦平县中医院、北京大学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前述疾病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食宿费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对于原告主张过高、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的部分诉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自2020年6月18日起,原告侯玉明与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关系解除;二、由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侯玉明停 -7- 工留薪期工资14177.3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由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侯玉明鉴定费600.00元、交通费1000.00元,合计16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侯玉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侯玉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冉雪芳审判员罗乐平审判员张喜艳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于一 书记员陈铖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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