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0882民初323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祖仁与被申请人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作出(2021)豫0882民初3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170元,期限为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王祖仁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承志、豪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启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心茹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