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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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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杰俊与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办事处、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等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苏行申463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姚杰俊因诉南通市崇川区新城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城桥街道办)、南通市崇川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崇川综合执法局)、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崇川区政府)强制拆除房屋、行政赔偿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5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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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姚杰俊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被强拆之前未被行政机关书面认定为违法建筑,原审法院替代行政机关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错误。2.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不能作为认定涉案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依据。3.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将涉案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故涉案房屋应当视为合法建筑,新城桥街道办、崇川综合执法局违法拆除涉案房屋,应当恢复原状。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崇川区政府作出的崇川复议〔2018〕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20号复议决定书》)主文部分第三项内容,即新城桥街道办、崇川综合执法局对姚杰俊被拆除的房屋不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责令新城桥街道办、崇川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的房屋恢复原状。 被申请人新城桥街道办答辩称:1.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了全面性审查,认定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认为涉案被拆除房屋系合法建筑的主张不能成立。2.涉案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不属于申请人的合法财产,不在法律保护之列。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崇川综合执法局答辩称:1.申请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不符合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不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涉案房屋是违法建筑。2.只有在合法财产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恢复原状的可能。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3.申请人的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本院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崇川区政府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涉案被拆除房屋系违法建筑正确。2.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要求对被拆除房屋恢复原状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本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姚杰俊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蔡霞 审判员张松波 审判员张静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贺妍玉 书记员陈晨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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