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述选与杨林、资阳市希旺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川0781民初号5471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江油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玉国诉被告廖辉、夏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江油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曹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江油市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市医院)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身份申请参加诉讼母本院依法准许。2020年11月19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廖辉、夏英,被告平安财险江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2019年8月6日8时30分许,廖辉驾驶车牌号为川B6××××小型客车,沿诗城路行驶,行驶至太白新居新修路段时,左转弯时与行人原告发生刮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认定:廖辉负事故全责任,原告无责任。
川B6××××小型客车登记在廖辉妻子夏英名下,在平安财险江油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三者险100万,含不及免赔),荄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第三人处住院治疗,2019年10月16日出院,出院诊断:1、轻型脑伤;2、左额部头皮血肿;3、脑梗塞后遗症;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事故发生后,平安财险江油公司将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转至廖辉,廖辉支付了原告入院前门诊费665.94元,在第三人处预交住院费6000元,向原告支付现金1000元。原告在第三人处住院费共计14154.94元,预交6000元,现尚欠第三人医疗费8154.94元。
各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一、原告林玉国因本次事故损失为:医疗费14820.88元(保险赔偿金额13857元,非医保费用963.88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100元(20元/天×55天),营养费1100元(20元/天×55天),护理费5500元(100元/天×55天),交通费500元,合计23020.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16000元(已付10000元,还应支付6000元),超出交强险7020.88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6057元,被告廖辉承担3307.94元(非医保费用963.88元+保险公司垫付余额2334.06元)。
二、上述款项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油支公司在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第三人江油市人民医院支付医疗费欠费8154.94元、向原告林玉国支付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赔偿款3902.06元;限被告廖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3307.94元。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林玉国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减半收诉讼费89元,由被告廖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强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议庭
审判员曹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席季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