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川06民初301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东方电气集团东方电机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7129元,减半收取计318564.5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长赵大杰
审判员陈叶兰
审判员杨轩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刘川北
书记员魏诚玲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