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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钢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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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园区、城区的开发建设和运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商业配套及产业园租赁业务;园区产业服务;公寓经营管理;酒店管理;提供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技术、经营咨询和技术、信息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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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秋林与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鄂0102民初12314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秋林与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瑞达公司)、武钢绿色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丁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丁凤玲、陈文萍参加的合议庭,并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秋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岭,被告澳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被告武钢城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洪到庭参加诉讼。其后,人民陪审员丁凤玲、陈文萍有其他安排,不能继续参与本案审理,故本院另行组成由审判员丁杰担任审判长,和人民陪审员夏文芳、曾静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被告武钢城建公司被注销,经原告安秋林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本院依法通知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技术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钢集团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安秋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瑾玉,被告澳瑞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光,被告武钢技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汉洪,被告武钢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西永悦到庭参加诉讼。因案情复杂,经本院院长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六个月。2020年1月23日至同年4月20日期间,因疫情防控,本案暂停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安秋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澳瑞达公司、原武钢城建公司向我支付下欠的工程款4343000元及利息(以434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5月2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澳瑞达公司、原武钢城建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安秋林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澳瑞达公司、武钢技术公司向我支付所欠工程款4343000元及利息(以4343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7年5月2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武钢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澳瑞达公司、武钢技术公司、武钢集团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8日,我与澳瑞达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1#楼)》],约定我为澳瑞达公司承包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塔子湖的武汉农房城市花园项目(以下简称农房花园项目)1#楼提供砌体(泥、木、钢一硂施工,钢筋绑扎施工,二次结构施工)、架手架、水电安装及装修等劳务,工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31日止,劳务报酬最终以本项目工程的结算单为依据据实结算。合同签订后,我依约完成施工。我与澳瑞达公司于2017年5月20日达成了《工程结算确认书》,确认工程总价款为21971700元,澳瑞达公司下欠工程款4343000元[含工程质保金1098600元(两年后返还)]。之后,澳瑞达公司一直拖延支付。现我对该工程的两年质保期已到期,工程质保金1098600元应一并返还。 另外,案涉工程系由农工商房地产集团湖北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工商湖北置业公司)开发建设,原武钢城建公司为中标单位,澳瑞达公司实施施工。2019年9月30日,原武钢城建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刊登注销公告。武钢技术公司吸收合并原武钢城建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武钢技术公司承继。武钢集团公司系原武钢城建公司的唯一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其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澳瑞达公司辩称:安秋林所述属实。我公司与原武钢城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1-4#楼)》],我公司与安秋林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楼)》并由其施工完成。施工完毕交付使用并结算后,原武钢城建公司农房花园项目截至目前质保金尚欠我公司计5418176.15元未付,导致我公司未能向安秋林支付款项,原武钢城建公司等应承担向安秋林付款的民事责任。 被告武钢技术公司辩称:1、原武钢城建公司与澳瑞达公司有管辖约定,不应在本案中被管辖;2、原武钢城建公司只与澳瑞达公司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与安秋林不存在合同关系;3、原武钢城建公司已向澳瑞达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截至目前质保金尚欠5418176.15元未付,到期应付工程款的3%的质保金计2853328.20元,剩余2%的质保金2564847.94元应于2021年年底支付;4、依据法律规定,由我公司吸收合并原武钢城建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我公司承继。按照法律规定只有一人有限公司的法人股东没有证据证明其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才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原武钢城建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我公司承继即可。 被告武钢集团公司辩称:安秋林的诉请中已载明武钢技术公司吸收合并原武钢城建公司,吸收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武钢技术公司承继,即原武钢城建公司注销后有承继的主体。本案中,武钢技术公司及原武钢城建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我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请求驳回安秋林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原武钢城建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澳瑞达公司(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4#楼)》,其中载明:鉴于农工商湖北置业公司(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现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达成一致,澳瑞达公司(资质为砌筑作业、钢筋作业、模板作业分包贰级、油漆及水暧电安装作业不分等级)作为农房城市花苑项目1#-4#楼劳务分包,分包范围为1至4#楼砌筑工程、钢筋工程、油漆、涂料工程等,工期为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总日历天数为975天,采用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共计116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月20日前办理上月完成工程量计量计价的90%支付进度款,本合同确定的劳务报酬、工程变更调整的劳务报酬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劳务报酬,应与上述劳务报酬同期调整支付。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人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人承担。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劳务分包人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2014年6月8日,澳瑞达公司(作为工程承包人)与安秋林(作为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1#楼)》,约定:安秋林分包范围为武汉农房城市花园项目1#楼,分包范围为砌体(泥、木、钢一硂施工,钢筋绑扎施工,二次结构施工)、架手架、水电安装及装修等,工期自2014年6月8日起至2015年11月31日,总日历工作天数为542天,劳务报酬共计约2200万元。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尾款。双方还在补充条款中约定:1、本项目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均与原武钢建工集团农房城市花园项目部现场管理要求标准执行;2、本项目工程款的结算以原武钢城建公司工程款支付时间为依据,同步结算;3、本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均以农房城市花园项目部现场验收为准;4、最终双方以本项目工程的结算单为依据据实结算。 2015年1月27日,原武钢城建公司(作为甲方)与澳瑞达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农房城市花苑项目(B区)1-4#楼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增加合同价款27000000元,合同价款合计38600000元(注: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程进度款、工程结算款的税赋由分包人承担)。其后,双方再度签订《农房城市花苑项目(B区)1-4#楼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1、增加人工配合机械挖土及措施项目等工作内容,增加合同价款31400000元,合同价款合计70000000元(详见工程量清单);2、其他条款按原合同执行。 2016年12月18日,案涉工程办理了验收,相关《工程验收单》载明: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8日,交工及验收日期为2016年12月18日。2017年5月20日,安秋林与澳瑞达公司签订《工程结算确认书》,澳瑞达公司确认尚欠安秋林工程款4343000元未付(含工程质保金1098600元,两年后返还)。2018年10月23日,澳瑞达公司、原武钢城建公司等共同出具《分包工程结算书和承诺单》,其中载明:分包工程结算价款为69282889元。同时,澳瑞达公司与武钢城建公司项目部并出具《分包工程结算货币复核单》,其中载明:分包工程实际用资金已支付63424228.38元,应留质保金5937815.20元至2018年12月30日。2018年10月30日、2019年2月2日、同年2月3日、同年9月25日,原武钢城建公司分别向澳瑞达公司支付了工程款86460元、800000元、100000元、7483.70元。审理过程中,经安秋林、澳瑞达公司、武钢技术公司共同确认扣除前述四笔还款后,原武钢城建公司农房花园项目尚欠澳瑞达公司质保金计5418176.15元未付。 另查明:原武钢城建公司系于1993年7月29日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武钢集团公司。武钢技术公司系于2002年11月28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武钢集团公司、武汉市青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9年9月20日,武钢技术公司作出《股东会变更决议》,决议:同意吸收合并原武钢城建公司,并授权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同日,武钢集团公司作出《股东决定》,决定:一、同意原武钢城建公司以吸收合并方式并入武钢技术公司,原武钢城建公司予以注销并解散;二、同意合并各方签订的合并协议。2020年10月21日,原武钢城建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相关工商登记部门备案资料中原武钢城建公司(作为被吸收方)与武钢技术公司(作为吸收方)于2020年10月共同出具《关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担保的情况说明》,其中载明: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全体股东研究决定,公司被武钢技术公司吸收,于2019年9月30日在《长江商报》A60版刊登合并注销公告,公告45日内,公司债权人未提出清偿债务和担保的要求,公司被吸收合并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吸收方承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经庭审质证的《劳务分包合同(1#楼)》、《劳务分包合同(1-4#楼)》、《农房城市花苑项目(B区)1-4#楼劳务分包工程分包合同补充协议》、《工程验收单》、《工程结算确认书》、《分包工程结算书和承诺单》、《股东会变更决议》、《股东决定》、《关于公司债务清偿与担保的情况说明》及相关付款凭证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一、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秋林支付所欠工程款4343000元; 二、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秋林偿付资金占用损失(1、以3244400元为基数分段计算,即: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0月22日止;2、以4343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所负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欠付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原告安秋林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安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44元,由原告安秋林负担20772元,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0772元。被告武汉武钢绿色城市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武钢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武汉澳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丁杰 人民陪审员夏文芳 人民陪审员曾静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习静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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