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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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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与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鄂0105民初6043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与被告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信房地产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刚,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超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工程款960011.42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440元,并自2020年8月26日开始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继续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直至全部欠款付清为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AH1505873的《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16台电梯,合同总价1171220元。合同中对付款方式、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等均做了相应约定。后双方签订了《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增加工程款258000元;签订《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增加工程款509292元,合同总价变更为1938512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16台电梯的安装义务,2018年10月29日,双方签署《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安装结算汇总表》,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为1909947.42元,但被告欠付原告电梯安装工程款960011.42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辩称:1、被告对案涉电梯工程款无异议,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根据合同第一部分第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前,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全额合法税务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有权拒绝支付。截止目前为止,原告仅提供949936元的发票,未达到结算金额100%,故被告认为付款条件尚未成就;2、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因原告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非被告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情形,故不应承担逾期利息。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原告提交的《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设备(日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电梯监督检查报告》16份、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收款明细,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上述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交的《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安装结算汇总表》,被告对其真实性无法确认,因庭审中双方对该结算汇总表金额无异议,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乙方、承包方)与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甲方、发包方)签订《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RXH-B-施工-032),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汉阳人信汇B地块(垂直电梯)设备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武汉市汉阳区龙阳村,合同造价1171220元,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满足电梯设备安装所需的全部工作内容及相应的质量保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工时间为本工程电梯将采取分阶段实施安装,分阶段实施安装,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在收到甲方开工书面通知后60个日历天内完成分批次的安装工作,此竣工日期内包括设备通过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并获得设备使用许可证所需时间;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4个月,质保期自本合同所有设备通过安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担架电梯、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24个月止。工程款支付:1、在双方确认的安装日开始前30个日历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本合同造价20%的银行预付款保函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造价的20%预付款;2、设备全部安装完毕、经调试正常运行、经本项目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获得使用许可证、且本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合格及本合同甲乙双方结算完成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合同造价5%的银行质量保函后15个日历天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结算造价的100%;3、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的保函,开具保函前需经甲方认可,质量保函有效期在本合同所有设备通过安装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担架电梯、无障碍电梯、消防电梯验收合格之日满24个月失效,预付款保函有效期在本合同所有电梯同步开始安装后20个日历天后失效;4、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款时,乙方必须提供工程所在地全额合法税务发票,若乙方不能提供合法税务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5、进度款为质量合格支付,若所报工程的质量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甲方有权延期支付乙方该部分工程款。第三部分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八节约定:当发生下列情况时,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甲方赔偿乙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甲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约定,未约定的,双方协商:1、甲方无合理理由而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2、无合理理由而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3、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后,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乙方)与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设备(日立)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增加工程量258000元,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按预计价款的80%(即206400元)向乙方预付材料费及工程费,在完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支付余款;对重安全钳改造工程甲方在付款合同总金额80%后,乙方45天货到现场,接到甲方进场指令后30天安装完成;9#、10#楼加安全网工程乙方于2016年9月30日前完成此项内容,无条件配合甲方消防验收。又,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乙方)与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甲方)签订《汉阳人信汇B地块电梯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二》,约定增加工程量509292元(协议价),甲方需在本协议签订后十五天内,向乙方预付材料费及工程费30万元,在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天内付其余尾款,即209292元;甲方在向乙方预付材料费及工程费30万元后,接到甲方进场指令后30天完成所有工作。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了16台电梯并于2016年11月24日全部经武汉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合格。2018年10月29日,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与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结算,结算总金额为1909947.42元。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收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仅向其支付了工程款949936元,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对上述已付金额并无异议并称该工程共收到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开具的949936元增值税发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日立电梯湖北分公司当庭将票面金额为960011.42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付给了被告人信房地产公司
判决结果
一、被告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支付工程款960011.42元; 二、驳回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7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湖北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556元,原告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4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姚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陈丹 书记员周芷端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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