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爱东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13执异333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倪爱东、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士文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外人于士文称:贵院在执行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倪爱东、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20)京0113执54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倪爱东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园x号x层x单元x号房屋。我与倪爱东是1994年登记结婚,该房产是我和倪爱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于2011年购买的,属于我们的共同财产,该房产有我的份额。故请求贵院中止对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园x号x层x单元x号房屋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称:我方不同意于士文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倪爱东称:我方同意于士文的异议请求。
被执行人闫海峰称:我方对于士文的异议请求并无意见。
经审查查明:
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倪爱东、闫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京0113民初26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倪爱东、闫海峰共同偿还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25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8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高于年利率6%,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二、驳回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倪爱东、闫海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2020)京03民终15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倪爱东、闫海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北京蒙树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3执544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京0113执544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倪爱东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园x号x层x单元x号房屋
判决结果
驳回案外人于士文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议庭
审判长康占北
审判员李维
审判员单立勋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于晓琳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