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慧丹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京0102执异924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孟慧丹与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图出版社)劳动争议一案中,异议人地图出版社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地图出版社称,申请贵院依法解除(2020)京0102执7619号执行案中对地图出版社账户内3277.24元的执行措施。事实和理由:地图出版社与孟慧丹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后,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02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因双方未能就社保、公积金等专项扣除及代扣代缴金额达成一致,孟慧丹于2020年5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地图出版社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基于判决书第19页上数第二行载明“判决各项金额均为税前金额”,且判决第一款“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即判决我单位与孟慧丹恢复劳动关系,即孟慧丹为我单位的职工,判决金额以“工资”的名义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据此,地图出版社向孟慧丹给付判决书所载金额时须扣除其本人应当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部分。至此,地图出版社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金钱给付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后,孟慧丹告知贵院其不同意由我单位扣缴税款,要求按照判决书税前金额执行。执行法官根据其要求,将我单位所交执行费4280元中的3277.24元作为判决金额给付孟慧丹,并冻结我单位银行账户金额3277.24元,要求向法院补足执行费。
孟慧丹称,地图出版社基数计算错误,根据税法我有免征情况。申请执行人没有委托单位代缴税,不认可对方异议申请。
本院查明,2019年2月28日,本院作出(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起,原告孟慧丹恢复与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之间的劳动关系,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期间工资十九万九千一百三十七元九角六分;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至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期间的未休年假工资六千八百九十六元五角五分;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原告孟慧丹休息日加班工资三千三百一十元三角二分;五、驳回原告孟慧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地图出版社、孟慧丹均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2019)京02民终5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变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6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孟慧丹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2018年4月27日至2018年11月8日期间工资129482.79元;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中国地图出版社支付孟慧丹2017年9月26日延时加班工资620.69元;五、驳回孟慧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孟慧丹依据上述生效裁判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20年4月29日,本院以(2020)京0102执7619号案件立案执行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地图出版社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赵燕来
审判员沈杰
审判员张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潇
书记员刘岩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