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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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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0106民初1190号之二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与被告人浙江若普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陈奔、金倚剑、盛从静、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1468205.01元、利息46365.28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罚息203365.95元、复利6215.3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月20日,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未付的利息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标准加收50%支付,即按年利息9.975%支付】(详见清单)。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570元。上述两项金额共计人民币:1727721.54元。3、请求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请求判决原告对被告一以其所有的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应收账款合计人民币100000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被告一与原告签署一份编号为Ba1048011601210025的《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6000000元,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期间为2016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6.65%,并对罚息、复利、还款方式、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同日,被告一与原告签订编号为以Ea8009391601218390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一份,并于同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完成登记,合同约定:1、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一以其所有的应收账款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2、担保金额为债权本金6000000元;3、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并对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同日,被告二、三分别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89、已“009391601218388《保证合周》,合同约定:1、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担保金额为债权本金6000000元;3、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并对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2017年9月19日,被告四与原告签订一份编号为“Ea1048011709190171《保证合同》,合同约定:1、为确保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担保金额为债权本金2950000元;3、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并对双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作了约定。2018年1月18日,经各方友好协商,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编号为Ba2009391801189940《借款展期协议书》一份,借款展期至2018年12月20日。同日,原告与被告二、三、四分别签订《贷款展期担保承诺书》。后被告一发生欠本息的违约行为,经原告多次催讨拒不还款,依据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上述《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十五条关于违约及处理的约定,被告一的行为己经构成违约,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2018年7月10日向各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各被告均签字确认,但是,各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责任,因此成讼
判决结果
驳回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小微企业专营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邱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婷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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