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京0113执恢870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农投顺通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73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强制执行线索,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依法恢复(2018)京0113执4833号案件的执行,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020400元及利息,我院已执行回案款2624976.2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等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北京美华投资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志勇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所进行的执行工作,同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13民初1673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长侯峰
审判员焦海龙
审判员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于硕
判决日期
2021-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