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1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夏保军
联系方式:0373-2156602
注册时间:2002-01-23
公司地址: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匡城路266号
简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海洋石油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机电工程;冶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桥梁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站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安装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施工、租赁;园林绿化工程;设备维修、安装、现场制作成套、租赁、技术服务;施工劳务;清洗工程;保洁;风力发电机制品制造、维护;防水防腐保温材料、建筑防水材料、电力材料、涂料销售(危险化学品除外);机电产品贸易进出口业务;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项目涉及许可经营范围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京01民终2565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特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二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27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河南特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城建二公司支付河南特防公司质保金175988.75元及利息;2.一审、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等由城建二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10月22日的《防水工程结算汇总》罗列了施工项目、面积、单价,双方盖章确认实际施工结算价款为3519775.6元,该金额是施工工程总价款。2014年8月22日的《结算书》上的3343786.31元是在3519775.06元的基础上,按照《承诺函》的内容扣除了5%的工程管理费175988.75元后的金额。因此,应该按照3519775.06元计算5%的质保金,城建二公司还剩175988.75元的质保金尚未支付。2.一审法院程序违法。河南特防公司根据一审庭审情况变更诉讼请求为支付质保金175988.75元,但法院在接受河南特防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后,没有围绕河南特防公司的请求再次开庭查明相关事实,剥夺了河南特防公司的举证、抗辩的权利。 城建二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河南特防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城建二公司已经支付完毕了全部工程款。 河南特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城建二公司支付质保金175988.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2.城建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3月13日,城建二公司与河南特防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分包工程名称为:西北旺镇辛店居住组团A-03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三标段防水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内的防水工程,承包方式为专业分包;合同价款1759888元,分包工程开工日期为2011年3月13日,竣工日期为2012年5月15日;承包人驻工地代表姓名高建军,职权为按合同约定向分包人发出指令,履行分包合同约定的职权和义务;分包人驻工地代表为董振华;分包人按时完成分包工程并通过验收后,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待承包人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尾款后10日内,承包人将除分包工程保修金和其他应扣款项外的分包工程结算尾款支付给分包人;分包人按国家规定对分包工程承担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甲方按结算总价的5%预留质量保修金,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的,退还预留的质量保修金;补充条款:如结算价款超过合同价款,双方另签补充协议。 庭审中,城建二公司另提交河南特防公司于2011年3月13日出具的《承诺函》一份,主张为上述分包合同的附件,内容为:致城建二公司,我单位承诺,按西北旺镇辛店居住组团A-03地块定向安置房项目三标段防水工程最终工程总价款的5%(按实际施工结算价款计取),并按建设方拨款进度等比例支付给贵司工程管理费。就上述承诺函,河南特防公司认可真实性,但主张函中管理费属于非法。 上述合同签订后,河南特防公司进行了施工。就结算情况,河南特防公司提交2013年10月22日双方盖章的《防水工程结算汇总》一份,结算金额为3519775.06元,说明部分为暂按此工程量和单价计入,待最后甲方确认后做最终结算,该表中总包方处一焦姓人员签字,分包方董振华签字。河南特防公司据此主张双方应按此结算金额执行。城建二公司称未查到该汇总表的留档,且焦姓人员非其公司工作人员,其方驻地代表为高建军。城建二公司对上述结算金额不予认可,庭审中提交2014年8月22日甲方城建二公司西北旺项目部盖章、高建军签字和乙方河南特防公司盖章、董振华签字的《结算书》,内容为就西北旺辛店A03地块安置房项目防水工程分包合同(合同价:1759888元)一事已履行完毕现办理结算,经双方核实确认,结算价为:3343786.31元。城建二公司据此主张双方结算金额为3343786.31元,扣除5%管理费之外,已付河南特防公司款项为3176597元,已支付完毕。河南特防公司认可上述《结算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5%管理费事宜,且主张2014年8月22日与2013年10月22日《防水工程结算汇总》的差额即5%的管理费,即2014年8月22日的《结算书》系扣除了5%管理费之后的金额,主张城建二公司尚欠5%质保金未付。 一审法院认为,河南特防公司与城建二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恪守合同义务。河南特防公司进行了施工,城建二公司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就结算事宜及金额,现双方存在争议并各自提交了证据。就河南特防公司提交的2013年10月22日《防水工程结算汇总》,有双方盖章,城建二公司对其处签字人身份不予认可,在其未就此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法院对上述《防水工程结算汇总》的真实性予以采信,《防水工程结算汇总》载明了结算金额并说明为暂结算,待甲方确认后做最终结算。就2014年8月22日的《结算书》,河南特防公司主张结算金额系扣除了5%管理费之后的金额,城建二公司对此不予认可,河南特防公司对其主张未举证证明,且根据该份《结算书》内容,无法证实河南特防公司的主张,法院据此确认双方结算金额为3343786.31元。就结算金额与已付款的差额,城建二公司主张系河南特防公司承诺给付的结算总价5%的管理费,河南特防公司不予认可,主张管理费非法。法院认为《承诺函》系河南特防公司在签约时自行出具,现其不予认可,无法律依据,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城建二公司已付清含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对河南特防公司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另查,河南特防公司在2019年4月2日的《民事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2020年4月29日的开庭笔录中的诉讼请求均为:1.城建二公司支付工程款351977.50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2.城建二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河南特防公司在2020年4月30日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中变更其第1项诉讼请求为:支付质保金175988.753元,事实与理由:根据城建二公司当庭提交的相关证据,经河南特防公司与经办人核实,起诉金额有误,所以作如上申请,望法院准许。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河南省特种防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王爱红 审判员刘国俊 审判员辛荣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刘瑾 书记员陈雪
判决日期
2021-03-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