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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褚振刚
联系方式:0314-8012647
注册时间:2000-01-20
公司地址:大阁镇庆丰东街1-1号
简介:
房屋建筑(以资质证核定范围为准)建筑工程的安装,装饰,装璜。水泥制品制造。建筑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核定的项目未取得有关许可证及资质证前不得开展经营活动);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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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青柏与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冀0826民初1770号         判决日期:2021-03-29         法院: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勾青柏与被告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房地产公司)、被告丰宁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张建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二次(第一次开庭后原告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本院予以后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后,再次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勾青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希光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张建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山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勾青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及时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66667.85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初,原告经与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于海春协商,并经被告二建公司同意原告承揽施工的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丰宁满族自治县凤山和顺家园商住楼消防工程项目,主体工程是由二建公司承包施工,随即原告组织完成了大部分施工项目。由于被告不能及时给付工程款,造成原告后期无力支付材料、人工费等,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被告在原告配合下完成了后期部分施工。2018年4月22日原被告组织对原告已完工程量等确认,现原告核算实际完成工程量合计价款931552.01元,被告支付了25万。因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核算的工程量总价款不认可,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机构作出工程造价为616667.85元,扣除已经给付的25万元同,尚欠原告工程款366667.8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给,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辩称:一、我公司于2016年4月30日与被告二建公司的代理人张建国签订了凤山和顺佳园建设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我公司开发的和顺家园项目承包于二建公司进行施工。后张建国将其中的消防施工项目发包给原告施工,因原告不具备相关施工资质,该发包行为系非法发包,应属于无效法律行为,故原告依据无效法律行为要求我方给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原告与我公司之间未签订合同不具有任何原告主张的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也不存有任何依据本合同产生任何权利,我公司不应承担原告所主张的工程款项。三、我公司将涉案工程款项除工程质保金外已全部给付二建公司,该款项已由该公司实际安排使用。我公司对该工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已经实际履行和承担,故我公司不具再次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与责任。原告主张我公司支付工程款不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四、涉案工程款质保期未满,因涉案工程存在瑕疵,需要维修或返工,具体费用现无法确定。因原告不具有消防施工资质,且未提供相应的施工资质,其完成的涉案工程至今没有验收。五、原告只是张建国雇佣的员工,消防工程不一定是原告施工,原告只是参与没有本案主体资格,张建国也没有向我公司说明是哪个公司施工。原告不具有消防施工资质及其消极怠工给员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会另案起诉主张相应法律责任。请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二建公司辩称:我公司是通过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直接发包给我公司的主体工程,我公司承包的工程仅有主体工程,不包括消防项目,原告也明确是经过张建国介绍和辉煌公司法人达成口头协议进行施工。我公司和原告也没有合同关系,因此我公司没有向原告分包任何工程,并且我公司也没有消防资质,不可能承包消防工程,但是我公司知道消防工程是原告施工的,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也没有把消防工程款给付我公司,我公司承包的工程已经完工,因为消防工程没有验收完毕,所以我公司承建的工程也没有完成验收,验收步骤需要先对消防工程进行验收的,我公司在和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处于核算账目阶段,所以工程款还没有给付,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在法庭调查及质证后发表具体意见。原告的整个流程和我公司无关,我公司也没有支付过原告工程款,也从未收到过消防工程款,我公司和辉煌公司结算的范围只是工程主体,应由发包人辉煌公司直接给付原告所欠付的工程款,因此,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司诉请求。 被告张建国辩称:1、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凤山镇和顺家园小区是张建国挂靠二建公司资质进行施工的。2、此案涉及的消防工程款项不在张建国实际施工合同项内,虽然合同中包括消防工程项目,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该项目工程剔除了由当时承德辉煌公司法人于海春直接和原告对接此项消防工程具体怎么施工、定价,张建国不知情。3、承德辉煌公司确实将此消防工程款项支付20万元给付二建公司,但是此款在二建公司与张建国询问款项情况时,张建国说明是在合同之外的款项,张建国通知雇佣的周国仓将此款退到丰宁二建公司。4、2020年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就该项目对张建国施工的工程量进行过工程结算,工程结算项目中没有此案涉及的消防工程,张建国与辉煌公司工程结算金额产生分歧,就此事也将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本案涉及的消防工程款项实际是由辉煌公司直接雇佣原告进行施工,涉及的工程款项也应由辉煌公司给付。请求法庭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对张建国的诉讼请求。判决由辉煌公司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与被告二建公司作为承包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将其开发的丰宁凤山镇石桥村的和顺嘉园小区商住楼工程发包给被告二建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土建(不包括室内装饰装修)、给排水管道安装(不含洁具)、电气线路安装(不含灯具);合同工期:2016年4月15日到2016年11月15日;合同价为1408.463万元。合同第九条注明:签订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合同第十一条为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落款时间为2016年4月12日。2016年4月30日,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二建公司的项目经理张建国作为乙方签订《凤山和顺嘉园建筑施工合同》。合同内容为:由承德辉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和顺家园项目,位于丰宁县,和顺家园商住楼建筑面积大约14000平方米,由乙方施工。双方经公平公正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此补充协议其中第二条约定承包范围:1、基础主体和简单装修,其中有地下室、公共走廊及楼梯间、商业内部走廊及楼梯、卫生间、管井其他。2、是安装工程,给水工程;排水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第三条约定材料的价格,主要材料水泥、商、混砖、钢材由甲方指定厂家、品牌。主要材料价格双方确认。第四条约定其它单项工程,第四条中的第三项中约定为:消防弱电、消防水箱、给水设备、水箱、通风设备及管道、电视、电话等弱电穿线,电力强,电穿线由乙方施工,甲方不得干预。第五条约定了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本工程是非招标、工程造价,执行预决算在编制,工程造价是以施工图为依据,执行2012年河北省建筑价定额,最终以工程竣工后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及实际发生的市场价材料价格结算。如差异较大,是双方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单位定审的最终造价。第六条约定进度要求,合同签订之日起十天内进场,协助甲方办理开工许可证....。第七条约定安全施工,第八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第九条约定了乙方负责交纳农民工工资预储金200万元,检验费、安全措施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监理费应由甲方承担。由乙方垫付的资金到工程至二层后一次性给付乙方。 被告张建国作为实际施工人对丰宁凤山镇石桥村的和顺嘉园小区商住楼项目的消防工程进行了施工,其中的消防工程中的大部分工程量由原告完成,2018年4月22日三被告与原告就该项目消防已完工程量盘点,并在丰宁县售楼点召开会议。会议纪要内容为:“参会人员,乙方:二建公司柳云峰副经理、项目部周国仓;施工方勾青柏;甲方:于海春、李东、孙树和、安松。已完成消防工程量如下:消火栓系统:楼内管路已完成、室外管道、结合器已完成;喷淋系统:楼内管道已完成、室外结合器已完成;报警系统:楼内管线预埋已完成、管内穿线已完成;室外消防栓系统:管道已完成、室外消火栓已完成。未完成消防工程量如下:消火栓系统:消火栓水箱间设备、管道、阀门均未安装;消防泵房设备、管道、阀门均未安装;报警系统:报警主机及报警设备均未安装。已完工程均未进行压力试验,通电试验出问题,有消防施工单位负责。参会人员签字”。原告经二建公司及周国仓手共收到工程款25万元,就剩余工程款一直没有最终结算。2017年10月30日,丰宁满族自治县新城建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丰宁凤山镇石桥村的和顺嘉园小区商住楼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显示,该工程于2016年5月30日开工,至2017年12月29日完工,历时420天,工程质量较好。2017年底凤山和顺嘉园小区业主开始入住。原告剩余的工程款三被告一直推脱没有给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庭审中因工程造价达不成一致,原告申请对工程量造价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北鸿翔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已经完成工程造价鉴定,河北鸿翔天宇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出具鸿翔天宇鉴字(2020)第3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工程造价为616667.85元。 另查明:该项目地块土地使用证号为:国用(2015)第0020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字第1308262016003,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号为:130826201604250101。预售许可证号为:(2016)丰房预售证第012号。二建公司与张建国系挂靠关系,周国仓是张建国雇佣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会议纪要、鉴定意见书、工程量造价表等;被告辉煌房地产公司向法庭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2016年4月30日签订的《凤山和顺嘉园建筑施工合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复印件、支付工程款单据等和被告二建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及双方庭审中认定的事实及笔录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建国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勾青柏消防工程款366667.85元; 二、驳回原告勾青柏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15.00元,减半收取计5307.00元,由被告张建国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张文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崔骁
判决日期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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