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川0107民初11687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公司)被告四川兴恒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恒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永安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兴恒瑞公司支付永安公司没收的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的投标保证金430289元。事实和理由:永安公司就“涪江冬瓜山电航枢纽工程(主体土建标)”委托兴恒瑞公司进行招标,双方签订了《委托招标代理合同》。由于投标人广东省源天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源天公司)弄虚作假,永安公司与兴恒瑞公司取消了源天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源天公司向省发改委投诉,省发改委以川发招管函[2015]168号文件驳回了投诉,源天公司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维持了省发改委的处理决定,源天公司提起行政诉讼,成都中院驳回了源天公司的起诉。永安公司对工程进行了重新招标。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源天公司交纳的80万元投标保证金应予以没收,并赔偿给永安公司造成的损失。虽然重新招标给兴恒瑞公司产生了费用,但兴恒瑞公司应向源天公司追偿而不应在招标人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中扣除。为此,永安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永安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彭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唐星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