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赵永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豫0202执恢147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与赵永刚、徐丽丽、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松林、孙俊华、梁宪超、高纪文、乔香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转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共计23436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发放至申请人账户。
2.经向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赵永刚名下有豫B×××××、梁宪超名下有豫B×××××、乔香芹名下有豫B×××××,以上车辆均已查封,因未实际控制上述该车辆,暂无法处置。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权)、到期债务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查明被执行人赵永刚名下有位于河南省××河××区东郊乡房产,本院依法通过淘宝网进行处置,经过一拍、二拍、变卖阶段均流拍。
5.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赵永刚、徐丽丽、河南省源之丰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达昌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赵松林、孙俊华、梁宪超、高纪文、乔香芹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渠秀敏
审判员梁成勋
审判员李一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栗鹏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