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钟予颖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06民初522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与被告钟予颖、第三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银行”)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剑独任审理。原告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兰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钟予颖、第三人河北银行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大地财险广东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88718.46元、未付保费5488.17元,并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2019年6月1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9月30日止,暂计违约金总额21945.35元(实则计算至上述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在原告处为其向河北银行的借款本息进行投保。原告代偿后取得向被告追偿的权利,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还款。
被告钟予颖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第三人河北银行提交书面答辩状,陈述的事实与原告一致。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9日,被告向原告投保,原告出具《中国大地个人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为河北银行,投保人为被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金额为237800元,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每月按时缴纳保费1600元;投保人拖欠任一期贷款达到80天(不含),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理赔;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需向保险人归还全部理赔款项和未付保费;从保险人理赔当日开始超过30天投保人仍未向保险人归还上述款项的,则视为投保人违约;投保人需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从保险人理赔之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向保险人缴纳违约金;投保人逾期的,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支付未付保费;未付保费是指投保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理赔之日止这段时间未支付的应缴保费等。
河北银行与被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载明:借款金额200000元,借款用途个人综合消费,借款期限36个月,自2018年11月19日至2021年11月19日;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年利率0.0665;还款方式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逾期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河北银行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立即偿还贷款本息、计收罚息、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等。2018年11月19日,河北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20万元,后被告逾期未还款。
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河北银行支付理赔款188718.46元。
河北银行向原告出具《权益转让书》,载明:案涉保单项下的代偿款188718.46元已于2019年6月10日收到;本公司同意接受上述赔款,并同意于收到上述赔款的同时将本公司对借款人(投保人)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贵公司,以解决上述保单项下的全部追偿;同时本公司在贵司依法向投保人追偿过程中将依法提供必要协助以利贵司合法权益实现等。
原告向本院提交保费还款记录,拟证明被告尚欠截至代偿之日的保费5488.17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钟予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188718.46元及违约金(以代偿款188718.46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被告钟予颖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支付保费5488.17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42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350元,被告钟予颖负担419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剑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梁颖祺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