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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梁鹰
联系方式:020-85565970
注册时间:1999-12-09
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211号华天国际广场东苑1、2层
简介:
在广东省范围内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含电子公告服务);虚拟主机服务、主机托管服务;系统集成、项目咨询服务;电脑软件产品的开发与销售;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百货销售,医疗用品及器材销售,零售食品、饮料,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健康咨询,教育辅助服务,软件检测,商务信息咨询,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票务代理服务,旅游咨询(不从事旅行社业务),向游客提供旅游、交通、住宿、餐饮等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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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荣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粤行申1800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向荣蕾因诉被申请人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第三税务分局”)、原审第三人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龙公司”)征缴社会保险费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9)粤71行终46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向荣蕾申请再审称:原审第三人从未以用人单位名义为申请人缴纳五险一金,而是以少缴社保费为目的,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邮电人才公司”)非法签订劳动人事服务协议书,由广东邮电人才公司缴付申请人的社保费。但广东邮电人才公司没有按照申请人实际工资数额及相关政策为申请人足额缴纳,也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医保费,致使申请人退休后实际享受的社保待遇标准明显低于实际用人单位原审第三人退休人员的正常水平,且至今不能享受医保。被申请人有责任纠正由非用人单位来为劳动者缴付社保费的错误行为,有责任要求原审第三人为申请人补缴医保费和合法补缴社保费。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广东省第三税务分局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能不属于该局的职责范围,该局作出的行政行为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障。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原审第三人世纪龙公司未陈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向荣蕾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林劲标 审判员戴剑飞 审判员郭琼瑜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邓丽华 书记员杨海萍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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