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塔东商砼有限公司、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皖1122财保20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来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049704278。
申请人安徽滁州塔东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市政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徐家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新如
代理书记员朱佳丽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