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文彬、赵文军等与贵州瓮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黔2725民初3292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文彬、赵文军与被告贵州瓮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文彬、赵文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道平,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赵文彬、赵文军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承包地“次竹塆”(地名)的侵害,归还原告的承包地;2、依法保障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判令被告恢复原告“次竹塆”的土地到可以耕种状态,如果被告不能恢复,就对原告进行经济补偿暂计五万元;3、本案诉讼费、代理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贵州瓮开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争议的土地不属于二原告所有,且现使用该地的也不是我公司,故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不成立,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赵文彬、赵文军的起诉。
赵文彬、赵文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可在本裁定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
定则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卢金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梅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