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裁判文书详情
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
-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强贵成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
公司地址:-
简介:
-
展开
石磊与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再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1)宁04行再3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石磊因与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行终22号行政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行初209号行政裁定,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6日作出(2020)宁行申85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石磊申请再审称,请求:1.依法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宁04行终22号行政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行初209号行政裁定;2.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均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法院对本案的诉争进行了错误判断及评价,并错误的适用法律,导致裁决结果明显不当;2.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院落房屋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再审申请人的院落房屋不属于原州区人民政府脱贫攻坚“12项清零行动”实施方案的清除范围,退一步讲,即便再审申请人的院落影响村容村貌确需拆除,被申请人也应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拆除;3.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且与中央的脱贫政策精神背道而驰;4.一、二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使得再审申请人的财产利益无法得到司法救济。 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辩称,原一、二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委办公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实施原州区脱贫攻坚“12项清零行动”政府政策,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废旧院落进行“清零行动”,实施拆除,系执行原州区人民政府的脱贫政策。故而原告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石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石磊不予缴纳。 本院二审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固原市原州区头营镇人民政府根据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委办公室、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对辖区内存在安全隐患、废旧院落进行“清零行动”,该“清零行动”属于原州区人民政府实施的政策行为。其依据的主要是相关的政策,而非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调整,故原审认定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受案范围,驳回其的起诉并无不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判决结果
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4行终22号行政裁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19)宁0402行初209号行政裁定; 二、指令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
合议庭
审判长虎少军 审判员王彤 审判员刘克雄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段华
判决日期
2021-03-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