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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11338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2-24408600
注册时间:1989-01-30
公司地址:天津市河北区五经路39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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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津02民终198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城东供电)、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左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2民初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东供电、电力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请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涉诉电表存在违法用电现象,被上诉人对涉诉电表存在窃电事实认可,故上诉人有权终止供电。2.被上诉人作为事实供用电合同关系的相对方应对涉诉表存在的窃电事实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上诉人应属认定错误。3.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补缴电费及违约金之前,上诉人无法将原表内余额扣除预存150元后转入新表。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左忠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左忠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按双方于2011年11月7日签订的居民供用电合同(NO.B20168-93),第六条第二款向原告发放新换电表的购电证,及所换新表的凭证,使原告能够正常启用新表;2.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老表(户号:×)内剩余的金额;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98年10月25日,天津玥海置业有限公司与左忠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左忠购买玥海公司建设开发的坐落天津市北辰区××小区××号楼××号房屋。左忠提供的《居民供用电合同》显示供电人为城东供电,用电人为天津月海置业有限公司,户号为×,用电地址为北辰区××路××花园××,合同约定供电人向用电人发放购电卡,该合同有城东供电盖章。2011年城东供电出具的该户号户表改造工作票中客户签字为左忠。 2019年城东供电出具《用电检查通知书》,载明户号为×的表计存在问题。2019年10月23日,城东供电出具《违法用电、窃电通知书》,载明:经现场检查,确认你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属于下列标注的第10第11行为:10.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11.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失效。客户签收为左忠,并注明“对工作流程认可,有人动表非我所为”。当日,城东供电更换新表,新表内预存金额为150元,未向左忠发放新表购电卡。庭审中,双方确认原表中剩余金额为630.58元。 一审法院认为,用电是居民生活基本需要,供电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供用电合同约定,保证用电人生活用电。本案中,城东供电经检测后发现涉诉房屋原电表计量存在问题,但不能证明系左忠所为,且二被告表示在本案中不主张相关电费及违约金,其应为原告提供购电卡及相关凭证,使原告能够正常用电。原告主张将原表内余额转入新表,并同意扣除新表中预存的150元电费,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向左忠发放坐落北辰区××路××花园××号房屋的新表购电卡及相关购电凭证,使左忠能够正常用电;二、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将上述房屋原表内余额630.58元在扣除新表内预存的150元后转入新表。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负担。” 二审中,二上诉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18)津01民终5722号民事判决书;2.(2018)民申3060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用户电表存在窃电现象,上诉人因此予以中止供电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且有相关生效法律文书支持该主张,且就窃电的举证责任不应归于上诉人,应归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认为与其诉请并无关联性。经合议庭评议认为,对二上诉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与本案并无关联性,亦无法证明其证明目的。 二审中,双方均认可载明户号为×的表在2011年11月24日存在人为改动,有开盖现象,电表实际存在走字慢的情况,直至2019年由上诉人城东供电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经上诉人核实,应补收电量为903度×0.49元=442.47元,另需加收违约金。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城东供电分公司、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庞艺 审判员曹静 审判员薛晨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苏彦文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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