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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李维民
联系方式:0931-4928965
注册时间:2017-08-16
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和政路157号
简介:
物资的招标采购、仓储与供销、工程勘测设计、施工配合与管理、建设项目的承发包;不动产租赁(含房屋、建筑物、场地、墙体等);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受委托管理;生活服务、房屋维修服务、机动车停车场服务(依法仅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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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与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甘7101民初163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与被告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以下简称靖煤魏家地煤矿)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被告靖煤魏家地煤矿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王某2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靖煤魏家地煤矿向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占用铁路用地费用27726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靖煤魏家地煤矿临时占用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近会车站铁路用地8036㎡,作为靖煤魏家地煤矿铁路专用线用地,以及占用铁路用地382㎡作为企业用地,合同期限为一年。合同到期后,靖煤魏家地煤矿继续占用合同约定的上述铁路用地,原被告双方未就2015年4月15日之后的占用铁路用地达成书面协议,但对合同的继续履行持默认态度。靖煤魏家地煤矿在占用铁路用地期间,未支付2015年4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占用铁路用地费用277267元。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靖煤魏家地煤矿辩称,一、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要求靖煤魏家地煤矿支付占用铁路用地费用277267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靖煤魏家地煤矿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合同中并未约定合同期满,继续签订合同。在靖煤魏家地煤矿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后,5年内,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并未就相关事宜,与靖煤魏家地煤矿进行协商。二、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有严重瑕疵,为无效合同。铁路用地由国家划拨,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在签订合同前,未到属地政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亦未获得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无效。综上所述,依法应驳回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电汇委托书、付款凭证、铁路土地管理费专用发票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提交的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靖煤魏家地煤矿认为其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该份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该份合同证明了双方约定的占用铁路用地的用地位置、占用面积、占用期限、月费率、管理费等事实,故对靖煤魏家地煤矿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2.对于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提交的甘(2019)平川区不动产权第0000009号不动产权证书,靖煤魏家地煤矿认为不动产权证书未附宗地图,无法印证争议的土地在该不动产权证书范围内,本院认为,该份证据证明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坐落于××区的宗地面积为101560㎡的土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的用途为铁路用地,故对靖煤魏家地煤矿的质证意见不予采信,对该证据予以认定;3.对于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提交的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1993]61号文件,靖煤魏家地煤矿认为,按照文件的规定,应当到土地属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则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院认为,该文件规定了收取铁路用地管理费的条件、部门、收费标准等事实,故对靖煤魏家地煤矿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对该证据予以认定;4.对于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提交的兰州铁路局兰铁土房函[2017]470号《兰州铁路局铁路用地使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兰铁土房函[2019]1号关于印发兰州局集团公司占用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靖煤魏家地煤矿认为上述文件系兰州铁路局内部单方形成,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系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出具的收费标准文件,并非双方协商形成,故本院采纳靖煤魏家地煤矿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5.对于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提交的魏家地煤矿计算清单,靖煤魏家地煤矿认为是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单方计算形成,本院采纳靖煤魏家地煤矿的质证意见,对该证据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3年3月27日,甘肃省物价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出具甘价费[1993]61号关于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管理费的批复载明,经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审批,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同意由铁路用地管理部门收取临时占用铁路用地管理费。2014年4月15日,兰州铁路土地管理局(甲方)与靖煤魏家地煤矿(乙方)签订临时占用铁路用地合同书,约定靖煤魏家地煤矿临时占用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近会车站铁路用地8036㎡作为专用线用地,月费率为0.1元/㎡,占用铁路用地382㎡作为企业用地,月费率为0.05元/㎡,合同期限为一年,自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土地管理费为5480元/年。该合同第六条还约定,甲方需要使用该场地或乙方不用该场地时,均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按期拆除临时建筑、恢复原地貌,地上建筑物不予补偿,管理费多退少补,临时用地合同同时终止。合同签订后,靖煤魏家地煤矿向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支付一年的土地管理费5480元,但自2015年4月16起,靖煤魏家地煤矿未明确表示其不使用上述场地,亦未将土地恢复原状,返还兰州铁路局土地管理中心。现原被告双方就土地管理费支付发生争议,遂酿成纠纷
判决结果
一、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支付土地管理费20343.56元; 二、驳回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9元(原告已预交),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管理中心负担5059元,由甘肃靖远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魏家地煤矿负担400元。(被告在向原告支付土地管理费时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强唐生 审判员宋辉 审判员李萍 二○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梦婷 书记员杨文娟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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