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1122财保2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缙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丽水仲裁委员会缙云分会申请仲裁,并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210××××825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缙云壶镇支行)内1086472.40元的存款。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丽水仲裁委员缙云分会于2021年1月15向本院移送进行保全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缙云县三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号1210××××8254(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缙云壶镇支行)内1086472.40元的存款,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杭州乐健体育休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叶庆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王飞扬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