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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
联系方式:0579-85250025
注册时间:2005-02-02
公司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机场路588号
简介:
站场:货运站(场)经营(仓储理货); 货物进出口;货物装卸、货运信息咨询;计算机软件、多媒体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及应用系统、计算机监控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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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浙0782民初19470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毛滨独任审判,于2021年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巍、龚吉安,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巧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50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6日,原告参加被告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工程的投标,原告的报价为:第一部分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等费用22907207元、第二部分石材资源溢价401057800元。开标后,原告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原告立即发现自己的报价存在错误,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被告取消原告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被告置之不理。2020年9月22日,被告经过定标程序后,确定原告为中标人,遂向原告发出《中标通知书》。2020年10月,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以原告未向上溪人民政府缴纳矿产资源评估和向被告缴纳石料资源溢价为由,视原告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此后原告发现,早在2020年9月28日,被告就向为原告开出保函的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华公司”)发出《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要求瀚华公司将担保预赔偿款交给被告。瀚华公司也交付了该款。10月22日,被告向瀚华公司发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单》,对瀚华公司此前已交的担保预赔偿额50万元不予退还。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次招标活动中存在严重的不合法行为,其决定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是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一、被告的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5日内缴纳矿产资源评估费和石料资源溢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签订书面合同。然而,招标文件竟然规定,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缴纳投标报价款,即要求中标人在未签订合同时即履行合同义务,显然是无效条款。1、从逻辑看,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应当先于履行合同义务。然而,招标文件却规定,投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履行期限为30日,而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只有15日,这明显违反逻辑。2、根据招标文件,履约保证金也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提交,可见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前缴纳合同报价费用,也是不符合逻辑的。3、招标人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强令中标人先于合同签订之日履行合同义务,明显违反《民法总则》第六条、《招标投标法》第五条的公平原则,应当属于无效。4、招标人的上述规定,属于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加重对方责任的条款无效。因此,被告以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款为由,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不能成立。二、被告将原告列为中标候选人,再经定标将原告定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第二部分报价40105.78元,该报价是原告应当支付给被告的费用。根据上述报价,原告支付的石材费用为21282.29万元(资源费评估价)+40105.78万元,总价14623.9万元,石材量为1542.53万吨,平均成本为39.8元/吨,明显高于石材的市场成本,属于低于成本价投标。即使将石材原料加工成石块,仍然低于石块的市场价。将石材成本加上采石成本爆破费5元/吨、装车费1元/吨,合计直接成本45.8元/吨。以税收13%计算,石材出厂价应当为45.8*(1+13%)=51.75元/吨。2020年8月石块的市场信息价为54.37元/吨,该价格为交货价,其中包括了15公里运费(8元/ 吨)。即使按照该市场信息价计算,原告每吨石材亏损5.38元(54.37-8-51.75),全部亏损应当为5.38*1542.53=8198.81万元。更何况,市场实际交易价仅为32元左右/吨。因此,原告的报价明显是低于成本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不得确定原告为中标人。其次,投标人总报价为22907207元(第一部分)-401057800元(第二部分)=-378150593元,第二名浙江安盛典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总报价为:126744688元(第一部分)-75583970元(第二部分)=51160718元,两者相差429311311元,这意味着,如果投标人以成本价报价,浙江安盛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在项目中标的话可以有4.29亿元的利润空间,而该公司可得的工程款只有1.26亿元。这反过来足以说明原告的报价是错误的、异常的报价,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报价是否异常、是否低于成本价予以查明。但被告未履行应尽的职责,确定原告中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再次,石材资源经评估的价格是21282.29万元,原告的错误报价是溢价40105.78万元,总价61388.07万元,原告的报价是评估价的2.88倍。众所周知,评估公司对资源的评估,本身就是基于市场价格的,现原告的报价高于评估价如此之多,被告理应知道原告的报价是错误的报价,明显属于“低于成本价投标”。因此,被告将原告定为中标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三、被告未取得矿产资源处置的合法依据,致使本项目存在法律上的缺陷。根据被告的招标文件,韵达小镇配套道路设施工程—工程需要采掘、处置石材,而该石材属于矿产资源。据原告所知,被告未事先取得开采矿产资源的行政许可,却要求原告缴纳石材的资源溢价费,涉嫌倒卖矿产资源。因此,被告有权拒绝缴纳该费用,被告也无权因原告未缴纳该费用而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没收原告的投标保证金,没有合法依据,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答辩称: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分为A、B、C三个区块招标。2020年8月6日,三个项目开标,其中B、C区块工程确定原告为中标侯选人。公示期间,其他投标人以原告委派的项目负责人有其他“在建工程”为由,提出异议,招标人核查后答复驳回异议。随即,原告也以相同的理由,自行要求取消中标侯选人资格。之后,其他投标人向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住建局经全面核查后,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书,认为B区块投诉成立,驳回—C区块的投诉。9月18日,—C区块的中标侯选人经过定标委员会定标,确定原告为中标人,被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原告书面送达中标通知书。原告应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十五天内支付石料矿处置费(交上溪镇人民政府)、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投标报价等相关费用,否则视为放弃中标,但原告并未交纳任何款项。因此,原告被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50万元不予退还。同时,由于原告的不守约行为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将另行向原告主张。综上,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投标报价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参加被告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工程的投标,二部分报价分别为:22907207元、401057800元。 2、报告一份、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中标候选人公示(打印件)一份,证明开标后,原告发现报价存在错误,以重大误解为由,申请取消原告的中标候选人资格,但被告置之不理。 3、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定标结果公示(打印件)一份、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经过定标程序后,确定原告为中标人。 4、告知函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发出《告知函》,以原告超出缴款时间为由,视原告放弃中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5、关于取消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资格的公告(打印件),证明被告取消原告的中标资格。 6、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C块)(复印件)一份、补充履约保证金通知书一份、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打印件)一份,证明早在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通知书,要求将担保预赔偿款50万元交给被告,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交付了该款项。 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1的三性无异议。 2、对证据2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对报告的内容有异议,原告参与投标,自行制作标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存在错误。 3、对证据3无异议。 4、对证据4无异议,该证据恰恰证明原告认可投标报价,清楚地知道报价并不存在错误。 5、对证据5没有异议。 6、担保责任预履行通知书(—C块)一份无异议。被告基于原告此前一系列行为综合分析,对保函出具单位预先告知履行担保的可能,但是直到2020年10月12日保函担保公司才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支付款项时间已经在原告中标资格被取消之后。补充履约保证金通知书、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书,从内容上看保函担保公司并不承担垫付资金,而是要由原告实际向担保公司支付款项后,再由担保公司支付给受益人,这两份证据也能证明预履行通知发出后担保公司并没有支付款项给被告。在2020年10月12日收到过50万元款项。 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抗辩,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施工招标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原告应当履行缴款义务。 2、银行业务回单打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于2020年10月12日收到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 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质证认为: 1、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合法性有异议,这个是违法招标。第一页招标公告,涉及到石材问题,施工现场有石材,评估价格是21282.29万元,也就是说已经有第三方做了成本的估算。根据该份中标文件,结合刚才对方提到中标后十五天内交款给被告,被告是一个企业,没有法律允许可以收取石材的费用。根据相关法律以及相关文件规定,矿产资源所有的处置收入必须由政府收入,交给作为一个企业的被告本身就是违法的,我们不做违法的事情。从内容看我方不交该款项就视为不能中标,是否是再行设置了一个中标条件,如果是作为一种义务,但是签书面合同的义务是三十天内履行的,十五天内履行是不合理的。 2、对证据2没有异议。 对于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对证据1、3、4、5、6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及证明力均予以认定;对证据2,本院对真实性予以认定。 对于被告提供的2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3日,被告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人发布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招标文件,文件载明内容包括:建设地点在义乌市上溪镇义兰公路西侧、外苍黄村南侧;工程规模,地块面积约305760.87平方米,总挖方6612633.69立方米(其中土方190701.02立方米、强风化岩石221912.14立方米、中风化岩6200020.53立方米),回填总方量为161450.27立方米,建设内容包括地块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等;计划工期390日历天,招标范围包含二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土石方开挖、运输、回填等费用,预算造价为16680.4184万元,第二部分为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指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超出评估价部分由投标人支付给招标人),具体详见图纸及预算书;本项目共有1542.53万吨的石料可利用,根据杭州众诚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浙江省义乌市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开挖区建筑用石料矿(宕碴)开采所对应资源量价格评估结论书》(杭众价[2020]评字第T145号)本项目可利用部分评估价为21282.29万元,该金额由中标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日内缴纳至上溪镇政府财政专户;招标文件设定最高限价:本工程招标范围第一部分(指投标函报价)最高限价为15406.0330万元,招标范围第二部分(指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最低限价为0元,第一部分的最高限价为招标控制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和规费(含税)后下浮8%再加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含税)和规费(含税)。若投标单位的第一部分下限控制价者(含下限),按无效标处理,不再进行下步评审。上述“本工程招标范围第一部分(指投标函报价)”即为第一部分报价;上述“招标范围内第二部分(指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即为第二部分报价。该两项报价成为本次招标项目的评标依据。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指投标人自行考虑报价超出评估价部分,由投标人支付给招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50万元,投标人可自行选择项目投标保证金、电子保函缴纳;第二部分投标报价费用需由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十五日内一次性缴纳至招标人账户,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费用,发包人有权利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020年8月7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对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原告为中标候选人之一。2020年9月18日,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对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定标结果进行公示,经评定,原告得票数7票,中标价为-378150593.00元,公示期为2020年9月18日-2020年9月21日。2020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一份,确定原告为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的中标人之一,中标价为-378150593元,工期为390日历天,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30日内到被告指定地点签订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另查明,原告曾向被告发送落款日期为2020年8月9日的报告一份,载明:“我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开标的韵达小镇配套道路基础设施工程—B、C块两个工程投标,开标后方才发现,由于我公司经营科标书制作人员重大失误,将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费用全费用综合单价里‘2.6元’错输成‘26元’造成该部分投标价格相差十倍,两个标共多出7.4亿元,远远超出我公司所能承受的资金能力。我公司是一家民营叁级企业,资金实力较单薄,如果中标,也没有能力支付由于填报错误引起的如此高昂费用,将面临企业破产,家破人亡的局面,也势必会影响项目的正常实施。望贵方视此特殊情况考虑其他中标候选人中标,给我们企业一条生路,不胜感激!” 2020年10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告知函一份,载明:我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贵公司发放了“韵达小镇配套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C块”的中标通知书并于9月23日送达,按招标文件要求贵公司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15天内向义乌市上溪镇人民政府缴纳矿产资源评估费及向招标人缴纳石料资源溢出价费。相关费用截止缴纳时间为2020年10月9日,现已超出缴款时间,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不能在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15天内支付石料矿(宕碴)处置费(评估价)、土方消纳费用投标报价、石料资源市场溢价部分投标报价的,视为放弃中标。经我公司研究决定取消贵公司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我公司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并按义乌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罚。2020年10月12日,被告通过义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官网发布关于取消原告中标资格的公告。 2020年9月28日,被告向案外人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发通知,请其预履行担保责任,将担保预赔偿款50万元汇入被告账户,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随后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向其支付50万元补充履行保证金。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了50万元。同日,瀚华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将50万元支付给被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义乌市楼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毛滨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佳慧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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