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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178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
联系方式:0539-7099909
注册时间:2003-01-03
公司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 河桥北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路桥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钢结构工程的施工;预料混凝土的生产销售;市政公用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开发设计;园林绿化及工程技术咨询;建筑节能与燃气新技术的培训;燃气专用器具、消防器材、建筑材料、管道配件销售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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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磊与徐学东、刘敬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鲁1312民初5066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金磊与被告徐学东、刘敬一、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金磊、被告徐学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涛、被告刘敬一、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忠、王光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金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徐学东、刘敬一、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王金磊欠款51741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徐学东、刘敬一、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王金磊自2014年8月13日至2014年12月26日给被告供应钢筋连接套筒,用于被告承包的冠蒙柳青苑农贸市场工地使用,但被告一直未予结算。2015年11月11日,经原、被告双方核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51741元,被告要求让利8241元,承诺于2016年春节前结清。被告给原告出具43500元欠款协议一份,如违约按照51741元支付。但被告至今未支付欠款。为了维护原告王金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徐学东辩称,我方系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工地分包,原告王金磊供应的套筒用在冠蒙的工地上,应当由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被告刘敬一辩称,我不认识原告王金磊,我不是适格被告,并且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王金磊没有合同关系,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我方不是适格被告,请驳回对我方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了柳青河农贸市场的施工工程,之后将劳务施工工程分包给案外人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被告刘敬一认可其是临沂市祥光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刘敬一将钢筋班组的部分劳务转包给被告徐学东,但是是否包含丝接套筒双方存在争议。 被告徐学东的工友王崇宝联系原告王金磊向柳青河农贸市场供应丝接套筒。2015年11月11日,工地上的丝接套筒有剩余,被告徐学东与王崇宝一起去原告王金磊处退还丝接套筒。同日经被告徐学东与原告王金磊核算后,被告徐学东与原告王金磊达成欠款协议一份,载明:“欠款协议今欠王金磊货款共计435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叁仟伍百元整)。此款定于日内付清,逾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欠款人:徐学东家庭住址:罗庄区××村欠款日期:2015年11月11日138××××4897说明:欠款人应按上述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如若发生纠纷,依法向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王金磊至今未收到本案货款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学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王金磊欠款435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王金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7元,由原告王金磊承担103.5元,由被告徐学东承担4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孙园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贞贤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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