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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顾永洪
联系方式:0760-22786487
注册时间:2006-11-23
公司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
简介:
加工、生产、销售:塑料五金、电器配件、燃气炉具、厨房设备、电风扇、排气扇、电机、电子控制板及家电产品;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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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新标与顾永洪、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案号:(2020)粤2072民初8099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新标与被告顾永洪、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斯特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明根,两被告委托诉讼人理人谈健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拆除厂房通道内加装的门闸,清理放置于通道上的货物;2.判令被告拆除放置于原告办公楼上的水塔。事实与理由:2019年9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的厂房租赁给两被告作为电气制造及销售之用,其中五金车间及注塑车间的租赁期限为签字开日计算30个月,其余厂房及办公楼(即双方租赁合同附图内标注的厂房1、厂房2、办公楼)最长为6个月。2020年1月8日,被告提前退租,将厂房1内的车间、厂房2、办公楼交还给原告,但继续占用原告厂房1范围内的通道,且在通道上设置了闸门,将本属于通行及火灾逃生所用的通道封闭,用于存放货物所用,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双方已经解除合同,被告无理占用原告厂房1范围内通道,占用原告办公楼楼顶放置水塔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搬离、拆除闸门、水塔,清理货物,但被告不予理采。为保障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两被告答辩称:1.被告美斯特公司原由被告顾永洪与原告共同经营,原告退出经营后,原告与被告顾永洪将原来的经营场所一分为二,后来为了经营需要,两被告继续向原告租赁厂房及办公楼,根据双方租赁合同约定,通道不计算租金,故不确认原告的诉求。2.两被告仍在租赁厂房4、5,而通道位于厂房1、4、5之间,不归属于厂房1,所以两被告有权继续使用通道,另外,原告与被告顾永洪分家后,双方为了区分界限,防止双方工作人员来回走动,便搭建了围墙,现通道设置闸门也是这个原因,如果原告认为通道属于消防逃生通道,应该提供消防验收文件证明。3.不同意拆除水塔,水塔是原告与被告顾永洪一起经营被告美斯特公司时就存在了,不是被告顾永洪承租厂房之后才安装的,该水塔是用于厂房4、5车间的五金设备冷却使用,目前被告继续承租厂房4,原告无权要求拆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案件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9年9月4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中山市东凤镇同乐工业区厂房租赁给两被告作经营电器制造与销售使用,该厂房面积为3901.57平方米(建筑面积以附图为准,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6)第030988号),租赁物业现状及其他情况:土地上有三栋工业厂房的主体工程,建设有装修好的办公楼一栋,厂房墙体上有电线、通道中有消防喷淋设施、在检测中心室内有315KV变压器及地下电缆线。另在围堤边上有一栋林新标地块厂房后归林新标的厂房。租赁期限与租赁费用:五金车间与注塑车间的租赁期限为签字开日计算时间30个月,其余厂房及办公楼的租赁期限最长为6个月;从租赁协议开始生效至第3个月不含税月租金10万元/月;五金车间与林新标地块厂房后归林新标的厂房(注塑车间)从第4个月至第30个月的厂房租金按承租厂房的实际使用面积以15元每平方米收取,其余的厂房及办公室从第4个月开始以实际使用面积以15元每平方米收取,通道与车间内的夹层不予计算租金。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原告提供了案涉土地及办公楼的不动产权证在案,被告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释明其诉讼请求如下:诉讼请求一所称的通道指厂房1、厂房4(五金车间)之间的通道,门闸位于该通道中间位置,货物指被告堆放在靠近厂房5(注塑车间)一侧的货物。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如下事实:两被告现承租的范围是厂房4(五金车间)、厂房5(注塑车间),被告方无需通过厂房1、厂房4之间的通道进入其承租的厂房4、厂房5,而是从被告方自有产权厂房出入;案涉冷却水塔位于原告所有的办公楼顶,由被告美斯特公司所有,该冷却水塔通过管道向被告承租的厂房4(五金车间)供应冷却水
判决结果
一、被告顾永洪、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在原告林新标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的厂房1、厂房4(五金车间)之间的通道内加装的门闸,并清理放置于该通道内的货物; 二、被告顾永洪、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拆除设置在原告林新标所有的位于中山市******的办公楼顶的水塔。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顾永洪、中山市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另收退,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黄宏图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巫斯霞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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