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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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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邬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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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德生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王正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06民初26179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薛德生与被告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下称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王正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德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被告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被告王正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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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薛德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杨浦土地储备中心与王正华签订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无效。事实和理由:原告自1985年至房屋动迁一直居住在闸殷村XXX号。原告认为自己也属于上述房屋的被补偿人口,杨浦土地储备中心却未予补偿。原告认为两被告签订的补偿协议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确认协议无效。 杨浦土地储备中心辩称,被告依据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人口认定办法及人口认定单,与王正华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原告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书,也不符合人口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王正华辩称,同意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的意见,自己的利益不能受到损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正华系闸殷村XXX号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王正华与薛德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闸殷村XXX号分配作出约定。薛德生户籍于1991年迁入闸殷村XXX号。沪(杨)征地房补告[2017]101号《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第四条第(八)项人口认定办法载明,“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并解释”。2018年1月12日,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其中第三项载明,“从本市他处或外省市将户籍迁入本次征地房屋范围内的,除被补偿人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均不认定为符合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针对闸殷村XXX号,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人口认定结果单显示,认定结果为“王正华”。2018年4月10日,王正华作为乙方与甲方杨浦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编号为J-334-7-159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约定乙方符合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条件的人数共1人,即王正华;乙方被补偿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人,可建未建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托底补贴面积为14平方米,各类奖励补贴费合计1977183.5元等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薛德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薛德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刘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颖 书记员金威
判决日期
20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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