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邬江波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薛德生与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王正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2民终7734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薛德生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杨浦区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杨浦土储中心”)、被上诉人王正华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61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薛德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郤子健律师,被上诉人杨浦土储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阳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王正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薛德生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发回重审或者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上海市杨浦区五角场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五角场镇政府”)制定、公布的《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并非法律文件,且与现行有效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规定相冲突,不应作为认定被补偿人口的依据。五角场镇政府制定的《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并非法律文件,其中关于“不予认定为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的规定,明显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两被上诉人在明知《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存在侵害上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然据此签订编号为J-334-7-159的《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故意遗漏上诉人作为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明显属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第(二)项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情形,故补偿协议应当认定无效。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发回重审或由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杨浦土储中心辩称:根据沪(杨)征地房补告[2017]101号《杨浦区334、336、337街坊(部分)征地居住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公告》)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并解释。”根据五角场镇政府公布的《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的规定,上诉人不属于被补偿人口。杨浦土储中心据此与王正华签订的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不存在合同无效之情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薛德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杨浦土储中心与王正华签订的补偿协议无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正华系上海市杨浦区闸殷路闸殷村XXX号登记的房屋权利人,房屋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王正华与薛德生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6年12月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闸殷村XXX号房屋分配作出约定。薛德生户籍于1991年迁入闸殷村XXX号。《补偿方案公告》第四条第(八)项人口认定办法载明,“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由五角场镇人民政府公布并解释”。2018年1月12日,五角场镇政府公布《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其中第三项载明,“从本市他处或外省市将户籍迁入本次征地房屋范围内的,除被补偿人的配偶、子女(含其配偶及子女)、父母、祖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均不认定为符合本次征地房屋被补偿人口”。五角场镇政府对闸殷村XXX号出具的人口认定结果单显示,认定结果为“王正华”。2018年4月10日,王正华作为乙方与甲方杨浦土储中心签订补偿协议,约定乙方符合原当地农村村民住房建设条件的人数共1人,即王正华;乙方被补偿房屋的人均建筑面积为24平方米/人,可建未建建筑面积为1平方米,托底补贴面积为14平方米,各类奖励补贴合计1977183.5元等。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诉补偿协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之情形。薛德生户籍于1991年从他处迁入闸殷村XXX号,于2016年12月与王正华离婚,依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认定为房屋的被补偿人口。薛德生认为杨浦土储中心不应依据五角场镇政府公布的《被补偿人口认定办法》及人口认定结果单与王正华签订相应补偿协议的主张不能成立。故薛德生要求确认补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薛德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薛德生不服,上诉于本院。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中,本院曾就征地补偿问题进行调解,但被上诉人杨浦土储中心与上诉人之间分歧难以消除,致调解不成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薛德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田华 审判员张璇 审判员包建俊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君 书记员倪晨
判决日期
2021-03-0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