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雅与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04民初19678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图雅与被告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图雅、被告中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图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中智公司:1.支付因少领6个月失业保险金所受的经济损失9684元;2.支付因少领上述6个月失业保险金而造成自行负担的医疗保险费2523.36元。
事实和理由:图雅最早于2002年11月入职中智公司并被劳务派遣至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欧莱雅公司工作,后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应中智公司要求于2016年7月1日与上海中智项目外包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智外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资仍由中智公司发放,工作地点和岗位均无变化,后中智外包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了与图雅的劳动关系。图雅被解除劳动关系后于2017年7月进行失业登记,领取相关证件,但因工作年限等发生争议,暂未申领失业保险金,而是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中智公司及中智外包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0497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3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图雅与中智外包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7年6月15日解除,并裁决中智外包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图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04970元。后中智外包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讼期间,图雅与中智公司、中智外包公司于2018年9月18日共同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争议解决之后,图雅在2018年10月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才发现,本人自2006年8月起虽有社会保险费缴纳记录,但自2006年8月至2007年12月期间社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费无缴费记录,属中智公司少缴,导致图雅原本可自2018年10月起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现在只可领取18个月。图雅认为,虽然与中智公司、中智外包公司在2018年9月18日的《调解协议》中写明了三方之间再无任何争议,但该约定仅针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年限和金额而言,并不包括失业保险金在内的其他争议。故要求中智公司按月金额1614元的标准计算支付图雅少领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9684元(1614元×6个月)。
另,因上述中智公司少缴两年失业保险费导致图雅少领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从而使得原本在该六个月中,图雅可享受的由政府免费代缴医疗保险费的待遇也无法享受,只能自行缴纳了6个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2523.36元(420.56元×6个月),故要求中智公司支付图雅该项损失2523.36元。
图雅在2019年10月29日曾就上述两项请求向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仲裁委员会在2019年10月31日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图雅的申请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拒绝受理。图雅认为自己是在2018年10月30日取得的《失业证》,当时才发现存在上述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待遇损失,而后与中智公司沟通未果,故而之后在2019年10月29日提起仲裁申请,并未超过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
判决结果
驳回图雅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仪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邝蕴
书记员陈琪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