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玉琴与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浙1022民初3512号
判决日期:2021-03-01
法院:三门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玉琴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第三人叶友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玉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杨小帅归还借款6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通过公开招投标由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中标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人。被告杨小帅、第三人叶友满系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部管理人员。该项目部自2019年1月开始因建设资金短缺,拖欠民工工资、机械费、材料款等导致工程停工。被告委托案外人章未民协助项目部管理并筹集工程建设资金,用以支付工程前期欠款并及时恢复正常施工,分别于2019年4月13日、2019年7月10日向原告各借款30000元,合计借款60000元,以现金方式通过案外人章未民向被告杨小帅指定第三人叶友满完成交付,被告杨小帅出具借条各一份,未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未果。借款虽由项目部管理人员杨小帅出具借条,但借款用于被告浙江布拉雷水利水电建筑有限公司承包的三门县大明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理应由二被告共同归还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玉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章惠春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郑俊
代书记员叶咸英
判决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