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凛丰智慧能源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国内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川0193执6404号
判决日期:2021-03-28
法院: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与凛丰智慧能源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上海仲裁委员会(2019)沪仲案字第3197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30746.94元,申请执行费361元,执行到位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凛丰智慧能源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信息、工商股权信息及证券信息。另经本院现场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凛丰智慧能源科技(成都)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郭海平
审判员方嘉
审判员王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静怡
判决日期
2021-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