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鸿瑞旺顺建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新0109财保103号
判决日期:2021-03-27
法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瑞旺顺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0000元;如上述款项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鸿瑞旺顺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中心支公司出具担保书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鸿瑞旺顺建材有限公司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500000元;
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新疆鸿瑞旺顺建材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通三超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阿依夏古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热孜万古丽
判决日期
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