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常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411民初150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3-27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常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常灿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东南交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尚文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李雯迪
判决日期
2021-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