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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8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冯俊
联系方式:023-67088666
注册时间:2003-11-21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中区华盛路10号第45层1#1-6单元、2#7-11单元
简介:
一般项目:对渝中区化龙桥“重庆天地新城”项目进行开发、建设、销售、出租与物业管理;零售工艺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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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定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渝05执异193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重庆瑞安天地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安房产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时间汇发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间汇投资公司)、何燕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作出(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异议人重庆定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定一居酒店)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法院在未能穷尽被执行人时间汇投资公司无财产履行的情况下,对何燕灵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拍卖程序违法为由,请求撤销(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定一居酒店称,按照(2018)渝民终305号判决和(2017)渝05民初301号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被执行人时间汇投资公司不能清偿300万到期债务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才有权要求法院对何燕灵提供的10套抵押物行使抵押范围评估、拍卖并对价款享有优先权。但被执行人时间汇投资公司刚刚进入破产程序,尚无法确定其是否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法院就对何燕灵提供的10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的行为,超出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判决执行内容。由于定一居酒店是该10套房屋的承租人,该拍卖行为可能影响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撤销(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及查封公告,中止执行。 本院审查查明,瑞安房产公司与时间汇投资公司、何燕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4日作出(2017)渝05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时间汇投资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安房产公司支付提成租金1875260.69元及滞纳利息154288.18元;二、时间汇投资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安房产公司支付保证金3000000元;三、瑞安房产公司对何燕灵提供的房地产权号分别为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在时间汇投资公司不能清偿3000000元保证金时,瑞安房产公司有权以上述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3000000元保证金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时间汇投资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瑞安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何燕灵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渝民终30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时间汇投资公司等逾期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瑞安房产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9年6月20日,本院以(2019)渝05破申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瑞安房产公司对时间汇投资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交由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抵押房屋,何燕灵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X号X幢的十套房屋予以查封,并进行司法处置。执行中本院已对上述十套房屋予以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同意本院执行。2020年4月30日,本院作出(2020)渝05执恢78号执行裁定书及查封公告,对被执行人何燕灵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X号X幢X单元10-15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16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17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18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19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20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30XXX号);X幢X单元10-21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22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23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X幢X单元10-24号(权证号:115房地证2014字第20XXX号)房屋,共计十套房屋予以司法处置,依法进行司法评估、拍卖
判决结果
驳回申请人重庆定一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张航 审判员余梅 审判员蒋晓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新玲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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