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家缘贸易有限公司与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渝民申2325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宁波江家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家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嘉士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士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民终5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家缘公司申请再审称,1.嘉士德公司举示的十三张销售出库单系由其单方制作,且单价、销售金额栏均被涂改,没有得到江家缘公司的确认,不能证明嘉士德公司主张的送货总金额。2.案涉十三张销售出库单中,江家缘公司没有收到其中的四笔货物,即2018年8月21日、2018年12月8日、2019年1月14日、2019年4月17日(以下简称争议四笔货物)。二审法院以“在对应时间段存在18715元(扣减退货645.4元)、16960元(扣减退货1302元)、16262元、11770元的几乎完全一一对应的付款金额”为由,认定江家缘公司收到了争议四笔货物。但根据江家缘公司整理的对账单,争议四笔货物的发货时间、回款金额、退货时间根本没有一一对应关系。嘉士德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既不是新证据,也与2018年12月8日的销售出库单无关。3.江家缘公司向嘉士德公司业务经理姚智铭支付了3万元货款,姚智铭出具了收条,且嘉士德公司提供的大量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相应退货应在货款中抵扣。故江家缘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宁波江家缘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春晓
审判员彭国雍
审判员傅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春鹏
书记员刘妮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