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朝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冀0591民初210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朝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开庭审理中,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邢台市环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樱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王静
书记员王玮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