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9)黔0303执保502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州鑫前(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周嵩松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何越
书记员叶尉义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