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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欢琢
联系方式:029-85579923
注册时间:1996-02-14
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南路396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代客外汇买卖及个人实盘外汇买卖业务;电话银行业务;个人外汇理财、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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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与李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0113民初1436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曲江支行)诉被告李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曲江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工商银行曲江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本金25124.89元、利息9039.21元、违约金7133.63元,合计41297.73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实际还款金额以被告实际支付之日为准);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如有)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7日,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卡号XXXXXXXXXXXX7504的工商银行信用卡,并签字确认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在《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中,确认且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卡章程》、《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安全用卡须知》和《自动还款协议书》。《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约定了工商银行信用卡透支收费标准:透支利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利率18.25%,计算利息,并按月计收复利;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每期违约金最高500元人民币或500港币或500澳门元或100美元或100欧元(其余外币账户按最高100美元等值外币收取)。原告按照双方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开卡后未按期还款,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0年1月20日,被告信用卡累计欠款41297.73元。被告欠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李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华于2017年4月27日向中国工商银行陕西省分行申领信用卡,后被告的申请获得批准。原告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XXXXXXXXXXXX7504的信用卡。被告在信用卡申领表中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资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表后附《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载明:甲方可按照乙方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甲方按照最低还款额规定还款的,乙方只对未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乙方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年化利率约为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甲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按月计收复利。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甲方透支超过60天仍未还款的,视为逾期。本条约未尽事宜依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业务规定、使用指南及金融管理办理。信用卡章程中规定: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逾期,除按照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审理中,原告提供了信用卡账单,账单信息显示,被告自2018年1月3日开始消费使用上述信用卡,截止2020年1月20日,被告李华欠付信用卡金额为41297.73元。其中本金25124.89元、利息9039.21元、违约金7133.63元。原告称,截止起诉之日,违约金已经计停,不再计收。 上述事实,有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章程、信用卡领用合约、信用卡账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核对无异,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偿还信用卡借款本金25124.89元、利息9039.2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20日),并按照信用卡章程规定,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李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偿还信用卡违约金7133.63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曲江支行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后416元,由被告李华承担。因原告已全部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心羽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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