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13财保68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200000元,申请人以其法定代表人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幢XX室房屋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后本院作出(2019)陕0113民初1932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1民终7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中国科学器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支付2158194.34元,申请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向申请人出具了(2020)陕0113执7914号结案通知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萍仪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解除上述担保房屋的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侯亚娟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园XX号楼XX幢XX室房屋(产权证号:陕(2018)西安市不动产权第1170421号,房屋面积:268.33㎡)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秦冰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心羽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