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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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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昆保与芜湖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管理(农业):其他(农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皖0207行初77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昆保诉被告芜湖市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芜湖市农业局)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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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昆保诉称,原告于2020年5月25日向芜湖市三山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该局作出答复,原告认为该答复违法,于2020年8月1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被告2020年8月12日收到该申请,但时至2020年10月25日仍未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已超过60日仍未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为明显违法。综上,请求法院:一、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违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芜湖市农业局辩称,一、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被告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原告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后,经审查发现事实复杂、年代已久,无法在60日内调查清楚并作出答复决定。为此,被告于2020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延期至2020年11月9日前作出,并电话通知原告,当时原告无异议。同时,被告又于2020年10月21日与原告见面核实相关情况,再次将延迟答复通知书送达原告,但原告拒签。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被告在审查发现原告申请复议事项情况复杂,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在经批准后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0年11月9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在被告已告知后于2020年10月28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已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送达至原告,原告诉请要求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因原告复议申请事宜复杂,被告经批准后将复议答复期限延至2020年11月9日前,经调查,于2020年10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于2020年10月27日邮寄给原告,经查询,10月28日原告已收到。综上所述,被告在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给原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25日,原告陈昆保向原芜湖市三山区农业农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0年6月10日,该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原告陈昆保不服。2020年8月10日,原告陈昆保向被告芜湖市农业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被告芜湖市农业局于2020年8月12日收到该申请。2020年10月8日,被告芜湖市农业局经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通知书》,将复议期限延期至2020年11月9日前。2020年10月24日,被告芜湖市农业局作出《行政复议答复书》,10月27日邮寄原告陈昆保,其于10月28日收到该答复书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陈昆保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陈昆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欧阳巍林 人民陪审员刘友军 人民陪审员张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承燕华 书记员丁志鹏
判决日期
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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