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华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28执418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328民督21号支付令,受理了申请执行人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华琴支付令一案。被执行人华琴应支付遵义市郎笑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118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到位3193元(已支付申请人3118元,支付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未执案款6000元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华琴从2021年4月起至2021年6月止,每月支付申请人2000元,直至案款6000元付清为止
判决结果
本院(2021)黔0328执41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丁希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云玲
判决日期
2021-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