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0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马锡钧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0
公司地址:0
简介:
0
展开
周忠达、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监察(监察)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20)浙行申625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忠达因诉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不履行采矿监督法定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行终10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忠达申请再审称:一、案涉采矿许可证是伪造的,违法发放的。二、临安区应急管理局设有矿山监督科,矿山监察大队每天派员到挖矿现场去监管以确保安全生产。三、临安区国土资源局和临安区人民政府滥用职权将临北村亭子坞山上的绿水青山当做郎家村的凝灰岩山,以8500万元的价格出让给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弄虚作假,批东家、挖西家,乱砍乱伐,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也导致我家坐落在临北村亭子坞山上的三间祖宅、一宗祖坟被炸毁。请求:一、撤销二审行政裁定并发回重审;二、判令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临安区人民政府立即依法履职,制止临安鼎昇建材有限公司的非法挖矿行为。 临安区应急管理局答辩称:二审裁定合法有效,应予维持。首先,周忠达并未提出过要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故其以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直接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及程序。其次,对未经许可进行采矿的行为进行查处并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的法定职责范围,以此进行诉讼,要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周忠达的再审申请。 临安区人民政府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案不属于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周忠达亦未主张其因正当事由不能提供其提出过申请的证据,故其有义务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周忠达未能提交,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也否认周忠达曾向该局提出申请。因此,周忠达起诉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不作为,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此外,周忠达提起本案诉讼系认为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不履行对未取得许可进行采矿的行为进行查处的法定职责,但临安区应急管理局不具有周忠达诉请履行的法定职责。同时,周忠达围绕鼎昇建材开矿侵害其权益问题已经向临安区、杭州市及省厅多部门多次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临安区人民政府在近期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中已向其释明若其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应维权途径。综上,请求驳回周忠达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周忠达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金富 审判员马惟菁 审判员王富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奥
判决日期
2021-03-26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