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市龙湾交通开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浙03民辖终102号
判决日期:2021-03-26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201号民事裁定之一,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但是原告并未提交证明其系不动产所有人的证明材料,因此侵权行为实施地不宜认定为“龙湾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的司法管辖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营业场所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营业场所在温州市鹿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周瓯翔
审判员胡爱玲
审判员钱晓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吴慧慧
判决日期
2021-03-26